本篇文章854字,读完约2分钟
近日,上海市妇女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机制和2018年妇女儿童权利保护优秀案例在上海市妇联举行。长宁区人民法院青少年与家庭案件综合审判庭撰写的《家庭审判中未成年人财产第三人监督制度创新审判》一案被评为维权十大突出案件之一。
本次评选采用单元推送和现场直播的方式。在早期阶段,选择20个病例并进行现场演讲。长宁区法院青少年与家庭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副庭长顾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法院如何帮助父母双亡的乔某某解决监护、赡养和财产管理等问题。
未成年人财产的第三人监护制度——蒋、孟、乔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申请人蒋、孟是被监护人乔的祖父母。被监护人乔某出生于2002年,父母双亡。2012年10月10日,新华路街道人民居民委员会经亲属协商,指定被申请人乔某(被监护人乔某的叔叔)为监护人。自2012年10月起,乔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共同生活至2016年7月。自2016年8月起,乔某某与两名申请人同住。
庭审期间,乔某某本人出庭并表示愿意与两名申请人共同生活。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乔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达成一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致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将乔某某的30万元钱交由双方信任的局外人韩监管。法院听取了韩某(乔某某的表弟)的意见,韩某表示乔某某是孤儿,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并保留了钱的银行卡或存折。法院对被监护人乔某某进行了心理护理,希望在乔某某还年轻,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各方亲属能够减少纠纷,尽可能地帮助他成长。2017年4月12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是将被监护人乔某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姜某某和孟某某。二.被申请人乔将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30万元交给被监护人乔某某,该款银行卡(存折)在乔某某18岁前由房产主管韩某某保管。
这是中国首例由第三方监管未成年人财产的案件。本案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出发,创新性地设置了“第三方财产监管”的方式,充分考虑了各方的感受和需求,探索出一条各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式,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创新经验,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