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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在飞行中被一辆送餐车撞伤。为了解决赔偿纠纷,她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宁法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并做出了判决。被告空航空公司赔偿王女士7580元。
2016年9月2日,王女士乘坐了空公司的航班。在飞行期间,空乘人员给乘客分发食物。在送餐车回收包装箱的过程中,王女士的衣服滑落地面,空乘人员没有注意到,导致她的头部被送餐车撞到。事故发生后,乘客立即向王女士道歉。下飞机时,空姐再次向王女士道歉,并告知王女士空航空公司的客服电话和后续处理方法。回家后,王女士没有明显的不适,但几天后,她感到头痛、头晕和恶心,所以她在9月6日去医院治疗。当天ct诊断报告的结论是:“目前脑部没有创伤性病变,建议随访”;病历是“头部受伤后4天头晕头痛”。当月8日和27日,王女士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之后,王女士一个接一个地去医院治疗。最后一次是那年的12月8日。医生建议王女士应该多休息。
2017年6月22日,王女士申请司法鉴定。同年7月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称“被鉴定人受伤后可休息30天,哺乳15天,营养15天。”在未能与空恒生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王女士去年起诉了长宁法院。
长宁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就诉讼时效和赔偿金额进行了辩论。被告称,王女士第一次和最后一次探视分别是在2016年9月6日和12月8日,无论哪一次都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认为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7月4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时开始,因为原告从那时起才知道自己受到损害的后果,而且原告以前的状况不稳定,不具备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件。
此后,长宁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意见是合法和有根据的,并被采纳;赔偿金额应根据原申请、法律规定和专家意见确定。因此,被告空航空公司被判赔偿原告王女士全部损失共计758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如期生效。被告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相应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