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87字,读完约3分钟
2019年4月,长宁区检察院受理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造成损失5000余元的案件。然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鉴定意见很“棘手”,鉴定的损失显然很高。经询问,鉴定人承认他确实对物质损失做了很高的评估。
经重新评估,犯罪嫌疑人于某因涉案金额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诉标准,被公安机关撤销。同时,长宁区检察院近日公开向上海路交通事故损害评估中心公布了检察建议。
犯罪嫌疑人质疑物质损失的价值太高
2018年12月,于某在小区散步时,看见小区一位业主的黑色奔驰轿车停在路边。由于之前与车主发生过纠纷,于是牟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刮伤了奔驰轿车左侧的两个车门。
上海路交通事故物质损失评估中心出具了技术检验意见书,对涉案车辆的直接物质损失进行了5,793元的评估,并表示“本意见书旨在调解民事纠纷”。随后,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该意见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认定涉案车辆的物质损失价值为5149元。
我认为这是一个事实没有争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然而,承办检察官注意到了犯罪嫌疑人于某的辩护:于某提出了一个抓痕,而且物质损失的代价太高。
高估价价格只是由于双方的口头纠缠
是因为俞谋谋提出了不合理的脱罪理由,还是专家意见有问题?承办检察官通过电话查询了本市多家奔驰4s店,被抓伤的车辆维修费用不超过5000元。
当检察官通过电话询问材料损坏中心时,负责人最终承认材料损坏评估确实偏高,但原因是材料损坏方在评估过程中对评估人员进行了口头纠缠,说梅赛德斯-奔驰价格昂贵,而且车辆打蜡和用油密封,所以维护成本也很高。评估员无法忍受这种纠缠,对所涉车辆的直接物质损失进行了高度评估。
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委托物损中心重新评估,物损中心出具的技术检验意见再次评估涉案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3953元。据此,长宁发改委将涉案车辆的物质损失价值重新认定为3320元。
经重新评估,本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涉案金额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诉标准,被公安机关撤到异地。
发布招标建议敲响了行业警钟
“本案中的车辆损害评估用于刑事诉讼,这关系到对当事人犯罪与非犯罪的判断。评估人员应依法独立、客观地进行损害评估,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本案中,你单位的鉴定人由于他人的不当影响,做出了与客观损失不一致的过度物质损害评估,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而且对你单位的声誉和技术检验意见的可信度造成了严重损害。"
今年7月,长宁区检察院向上海路交通事故损害评估中心公开公布了检察建议,同时提出了四项具体的整改建议。检察官表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代表了特定领域的权威和专业,评估人员应保持中立的态度,履行评估职责,提出客观的评估意见,而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扰或权力和金钱的诱惑。我们应该尊重自己的职业,在这个评价意见中值得别人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