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90字,读完约3分钟
2012年实施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将于2017年2月14日到期。12月6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属于上海市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经核实和调查,举报人经申请和批准,可以以行政机关的名义领取奖金。
据悉,举报方式主要分为实名制、匿名制和匿名制。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而是提供其他能够识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网络联系信息等。,以便监管机构能与他取得联系。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署名或提供真实姓名,也不提供能够识别其身份的其他信息和联系方式,使监管机构无法与其联系。
根据举报证据和违法事实的调查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第一级是指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详细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一致;第二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一致的举报人;三级是指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未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被调查事实基本一致的事实。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级奖励将是案件价值的4%到6%。如果计算的金额少于1000元,则奖励为1000元。二等奖2%至4%,最低500元。三年级的奖励是1%到2%,最低200元。对于举报中涉及的案件,没有价值或者价值无法计算,但如果举报属实,可以给予200元奖励20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限制,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为鼓励内部“深喉”勇敢地站出来,《办法》还规定,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奖励金额相当于案件价值的比例,并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至2%。
对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者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行为或者线索的举报,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一样,应当给予至少4000元的优先奖励。
《举报人保护办法》明确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和内容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的年度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年查处的309起药品案件中,有5.7%来自投诉举报。在134例医疗器械病例中,12.7%源于投诉报告;在99例美容病例中,31.3%源于投诉。投诉和举报为监管部门及时调查和处理违法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