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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机关来看,由骨灰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包括盗窃骨灰进行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和骨灰处置权纠纷。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保护人们为已故亲属哀悼的特殊个人利益。
这个人偷了两个骨灰盒,狮子要了几百万美元。
半个月前,奉贤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徐亮。他用什么来勒索?原来是灰烬。
今年年初,许亮意外地看到有人从墓地偷骨灰盒,威胁墓地经理要钱。当时,近几年,徐亮认为这个4岁的孩子需要治疗,又缺钱,于是他开始模仿。他在网上选择了奉贤湾的一个墓地作为他的目标。
为了安全起见,许亮第一次来到墓地,发现墓地北门的两座相邻的坟墓都很豪华。在确定了目标后,许亮让另一名清洁工打电话给墓地工作人员,要求他们今后进行勒索。徐亮对时间也有自己的考虑。他认为一年30号的鞭炮声可以掩盖他掘墓的声音。
2017年1月27日(除夕),徐亮,他认为自己已经安排好了一切,乘公共汽车到达了目的地。他在加油站附近的五金店买了一把螺丝刀和锤子,以及防止指纹的衣服和麻绳手套。下午3点,许亮从北门进入墓地,然后藏在附近的厕所里。直到晚上7点,许亮才从厕所出来,这时他听到外面有鞭炮。
徐亮找到了他事先找到的那座坟墓,用锤子砸碎了坟墓的盖子,取出了骨灰盒,取出了里面的骨灰袋,用塑料袋包好,放进了他的黑色袋子里,然后把骨灰盒扔到了池塘里。当撬开其中一个坟墓时,因为坟墓太重,徐亮砸了他的左手,鲜血流淌到墓盖上。
偷了两袋骨灰后,徐亮连夜返回酒店。根据墓碑上的信息,他得知墓碑上写着恒生前经营一家公司。他在网上找到了该公司的电话号码,用他买的手机联系了张衡的家人,并向他勒索了150万元。与此同时,根据宝洁公司的电话,徐亮向公墓负责人勒索每瓶100万元。经过几天与双方的交涉,徐亮觉得几天内他就拿不到钱了,于是他把骨灰和工具留在酒店前台,回老家过年去了。
公墓负责人报警后,警方迅速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徐亮,并在山东潍坊将其逮捕。此前,他曾在苏州做过类似的事情,但失败了。许亮潜入墓地偷骨灰盒,并向墓地负责人和主人的家人勒索钱财。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敲诈勒索。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死者人数众多,盗窃骨灰盒是礼仪所禁止的。许亮利用公墓经理的疏忽,撬开了墓穴,偷走了骨灰盒,向经理勒索钱财,然后利用家属对骨灰盒失窃的焦虑,向墓穴主人的家属勒索钱财。这一行为是恶劣的,必须受到严惩。
已故的女儿和女婿已经一起下葬,父亲转移女儿骨灰的企图遭到拒绝。
三年前,90多岁的王叔叔的女儿因病去世。女婿宋念也在方遒死后不久因病去世。这两个人的骨灰被放在他们生前居住的房子里。自那以后,王勋爵和他的家人一直在悼念他们死去的女儿。不久前,王勋爵再次去纪念馆,却发现他不能进入房子。联系后,他被告知,两人的骨灰已由他女婿的三个兄弟转移。王先生觉得自己是他女儿方遒在世时最亲近的人,希望能在有生之年管理好女儿的骨灰。王先生将女婿的三个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下令归还女儿的骨灰。
三名被告称他们是松年的兄弟。根据中国传统观念,他们的女儿已经结婚,成为丈夫家庭的一员。现在明仁和明仁死后,他们没有孩子,所以三名被告的家属以死者侄子和侄女的名义将上述两人安葬在南汇公墓,而明仁和明仁被葬在一起,这是合理的。因此,不可能同意王达的诉讼请求,但王达可以去墓地吊唁。
普陀法院认为,骨灰不同于死者的其他遗产,不仅是一种简单的物质,而且是死者个人利益的延伸,具有象征意义。对于死者的近亲来说,表达他们的悲痛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事情。原被告和被告都确认方遒没有立遗嘱。当所有近亲不能就骨灰存放达成一致时,骨灰处置权的顺序应根据一般的传统观念和亲属之间的距离来确定。
然而,这一案件的特点是方遒现在已经和她的配偶一起下葬了。根据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平埋葬"是对死者的一种安慰,一起埋葬是对婚姻的一种美好愿望。因此,在本案中,将方遒的骨灰归还给原告违反了我国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因此,法院不支持王勋爵的请求。
父母的骨灰被“埋葬”在一个新的地方,孩子们要求重新安葬。
姐姐擅自将父母的骨灰安葬在家乡的一个墓地。弟弟一气之下把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父母的骨灰重新安葬,并赔偿5000元的损失。虹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不支持父母骨灰重葬请求。
陈老伯和他的妻子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四年前,这两个老人相继去世,因为他们的孩子对葬礼没有最终决定,老人的骨灰也没有被埋葬。我没想到我姐姐会从我家偷走我父母的骨灰,并把它们埋在我家乡的一个墓地里。得知这一消息后,我的哥哥和我的姐姐商量了很多次,要求将父母的骨灰转移到另一个刻有他们父母名字的墓地。然而,我仍然无法与我的妹妹达成协议,所以我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我的妹妹合作重新燃烧我父母的骨灰,并赔偿精神损失。
姐姐说她的父母的骨灰已经很久没有被埋葬了,这是对两位老人的极大不尊重。刻有父母名字的所谓墓地是很多年前买的。这个地方很偏僻,没有人管理。父亲曾提议在死前不把它埋在那里。他按照父亲的意愿在家乡选择了另一个墓地。
在法庭上,陈佳子和她的女儿无法提供老人关于墓地选择的意愿,但两人都说两个墓地相距不远。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佳子的女儿都有权向父母进贡,但她们无权控制死者。综合各种因素和现状,法院驳回了父母骨灰重葬的诉讼,并裁定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那么,虹口法院为什么不支持父母骨灰重葬的诉讼呢?
该案的主审法官说,当死者亲属之间发生葬礼纠纷时,应首先尊重死者的意愿。如果没有遗嘱,死者的孩子应该协商。在没有遗嘱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根据尊重传统习俗的原则确定死者骨灰的埋葬。现在老人的骨灰已经被客观地埋葬了。如果他们被转移到另一个墓地重新安葬,他们将不得不经历进一步的挫折。与此同时,他们还违反人性、公共秩序、良好习俗和社会道德。此外,考虑到两个墓地相距不远,参加纪念仪式没有任何不便或障碍。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姐姐未经协商埋葬父母骨灰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弟弟的身份权,造成了弟弟的精神损害,应当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形式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