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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规定,商品房及其地下车库和其他附属设施的销售将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的通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006号)的有关规定,在备案价格之外出售商品房及其地下车库和其他附属设施。除房屋及车库(一)等附属设施价格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购买者收取电子商务费、团购费、茶费等任何其他价格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或附加条件等限制方式使购买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通知指出,商品房及其地下车库和其他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价格承诺制”。价格承诺应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商品房及其地下车库和其他附属设施预售计划的内容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价格标签、房屋及车库销售价格、车库租赁价格和价格有效期等做出承诺。并报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价格承诺书。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计划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2009]213号)的要求,制定商品房地下车库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销售计划,包括租赁及销售方式、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价格承诺等。,并与商品房销售计划同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备案。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区物价部门加强对销售计划的指导和审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合理定价重新备案。在出售商品房时附属地下车库(一)等设施需要调整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商品房地下车库(位)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销售计划和商品房销售计划(包括一房一价、一车位一价等)。)在销售现场进行宣传。
通知要求向项目业主和出租人提供附属于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等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有未售出的车库(位)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项目业主和出租人,不得以只卖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同一商品房项目面积内的同一面积、同一类型的地下车库(位置)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适用相同的租赁价格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预售管理合同中明确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行业委员会成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地下车库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租赁价格。行业委员会成立后,如需调整租赁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行业委员会协商确定。
通知明确指出,各区房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及其地下车库和其他附属设施租赁和销售的指导和监督。一经查实,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暂停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将降低甚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将其列入本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