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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静安区提供的信息,经调查,以下8个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社会组织年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其注销登记实施行政处罚。
现公布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团体限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收到静安区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他们未能在期限内收到它,它将被视为服务。
下列社会团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你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中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该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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