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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2018年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公布如下:
首先,禁止在本市外环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的居民;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
(五)安全保护区内的输变电、燃气、石油等能源设施;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低耐火建筑;
(九)区人民政府指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三、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或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烟花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热线电话:12345,110。
我在此宣布。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