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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撤回企业的业务负责人,“1024”当天向教师追加要求300元的烟、矿泉水钱,在购买烟和矿泉水之前多次不开工,迟到了30分钟

综合新华社电昨天下午荆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打捞长江大学三名大学生英雄遗体的全过程。 调查结果显示,10月24日,在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的过程中,现场征收3.6万元费用的打捞企业业务负责人陈波在外向学校索取了香烟和矿泉水,因此“构成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15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打捞工艺的公开

调查组透露,当天14点40分左右,长江大学教师史千里接到电话,15点20分左右赶到了事件现场。 他到达现场后,发现蓝色船舷的铁皮船停泊在两艘岸边。 史千里要求上船船主立即打捞落水学生,保证支付打捞费。

船上的人称首先要联系上司,史千里给陈波打电话时,陈波说:“捞了尸体1.2万元,没捞上来6000元。 而且必须付押金”。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的汪书记们赶到现场收集现金4000元后,开船工作。 10分钟多后,打捞第一具尸体,由于没有支付1.2万元的打捞费,打捞船中止了打捞。 后文理学院的指导汪书记等人从事,打捞船在20分钟以上后打捞了第二具遗体。 之后,拖船再次中止打捞,中途中断了1个小时左右,文理学院会计潘林发送了收集的现金2万元后,拖船继续打捞。 大约半小时后,打捞了第三具尸体。 最后18点左右打捞结束。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陈波等人想退还打捞费

据通报,长江大学与打捞企业的打捞协议是民事行为,但打捞人员在打捞过程中的言行明显违背社会公德。 遗体的提价不在物价部门的定价范围内,但提价企业知道溺水的学生见义勇为遇难,因此没有立即提价。 特别是在没有筹集提高资金的情况下,多次中断提高,明显违反社会公德。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来到现场的陈波除了收取打捞费外,还冒着人的危险另外索取300元香烟和矿泉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治安15

除陈波外,其他人员在打捞三名大学生遗体过程中有点违背公德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应受到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严厉谴责。 在调查过程中,打捞企业法人代表夏兵、业务负责人陈波等人表示悔改之意,返还打捞费,向3名英雄的家人和社会公开道歉。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调查组表示,两艘拖船是荆州市八凌拖船有限责任企业部署在现场的渔船,船主分别是王守海、圣德义,8名拖船人员均来自湖北公安县埠河镇三八居委员会。 八凌打捞企业向长江大学收取的打捞费用.从6万元中支付8名打捞人员的劳务费5200元。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设立两个公益救助岗位

荆州市政府情报发言人张卫平说:“他们(撤回企业)的行为没有触犯现在的相关法律,但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代表荆州市委市,忘记了这种利益,只有利益最强烈地谴责图中的不道德行为。

“1024”事件的过程中也明确了一点问题。 当地有关方面不能救助和打捞尸体的情况下,可以有利于为打捞尸体而获利的企业。 张卫平说,为了加强相关水域的安全管理,荆州市迄今为止进行了很多推进教育和安全警告业务。 但是,这件事的发生表明政府的工作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现在荆州市计划在宝塔湾设立两个公益救助岗位,面向社会招聘有救援经验、水性好、精通宝塔湾水域环境的人员作为救生员,专门在河边开展说服、推进、紧急救助事业。 救援人员的录用要求和报酬标准正在协商中,具体情况预计近期执行。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尸企“挂羊头卖狗肉”

全名: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责任企业

概况: 2008年6月注册,注册资本金3万元,未交税

指导成员:法人代表夏兵,陈波系业务负责人

经营模式:陈波印一点名片,发给长江一带认识落水失踪者的人

情报人员,讲完价格后再开始

收入:捡尸体收12000元,不捡也收6000元

据通报,荆州八凌撤回企业于2008年6月注册,注册工商部门,但未交税。 这家企业的首要经营模式是陈波通常印刷一点名片,分发给长江一带知道落水失踪者消息的人。 这些线人提供消息的话,就可以收到50-100元的新闻费。 被打捞的尸体12000元,未被打捞的尸体也要付6000元。 但是,在价格不合之前,他们通常不开工。 所得付给下属负责打捞业务的船只负责人1700元以上,不打捞尸体支付800元。 剩下的钱通常是陈波得30%,法人代表夏兵得70%。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据通报,八凌企业没有参与黑恶劣犯罪的情况。 但是陈波在1990年因强盗接受劳动教育已经三年了,之后没有发现新的违法记录。 从工商登记来看,八凌企业已经登记,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打捞沉船和沉淀物,是否有打捞尸体的资格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认定。 目前还没有发现这家企业有暴力垄断行为。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网上流传的“船主几分钱”的照片

央视指出“捞尸体”的三大疑点。

1打捞尸体的企业无需纳税就可以长期存在

荆州市政府昨天,“1024”长江大学学生通报了事件现场的调查情况,得出了四个结论,但媒体对这具“天价捞尸”依然有疑问,央视记者指出了事件的三大疑点。

据通报,荆州八凌打捞企业于2008年6月注册,但注册的经营范围注册了打捞沉船和沉淀物的工商部门,但没有缴纳过税金。

企业的首要经营模式是陈波印一点名片,发给长江一带知道落水失踪者消息的人。 拿到消息商量价格后,交给下属的船撤回。

没有这种资格,没有正式员工,另外几年不纳税的公司为什么能长时间存在? 有关部门进行位置的监督管理吗?

2从水上派出所给打捞尸体的企业打电话求援

这三具大学生的尸体最终被捞尸船打捞上来。 根据笔录等综合分析,当时消防、水上公安、海事等部门到达现场时,错过了最佳时间。 救援时间应该在5分钟以内。

调查组报告说,在事件发生的8-10分钟内,有关部门赶到了现场。 有些目击者说半小时就到了。 但是无论什么时候到达,他们都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时间,他们的任务实际上是打捞尸体。 为什么最后用私人尸体打捞船打捞上来? 当时有关部门在做什么呢? 现在这个问题没有被解答。 如果陈波的船没有打捞三个学生的尸体,谁应该打捞? 你还不能拉上来吗?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陈波等人于15点10分到达的现场。 因为烟和水的问题纠缠了30分钟,所以15点40分开始打捞。 消防船16点20分出发了。 也就是说,在打捞过程中,消防(部门人员)还在现场。 为什么有关部门没有撤回?

记者在笔录中还看到,企业业务负责人陈波,当时得到这个消息的是一家叫“蓝房子”的餐厅的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因为这个地方发生了事故,希望他来拉。 途中,水上派出所的所长也给他打了电话,让他马上回到现场。 根据这个估计,公安其实知道这家企业长时间存在,从事打尸业务。 为什么此时公安部门没有撤回,却主动向个人企业求助?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3“尸检谈判”时有关部门可能在场

另外,陈波说,当时他所在的位置非常接近老师和公安人员。

那么,拉尸体谈判的过程被有关部门的人目击到了吗? 他们当时是什么态度?

船主“拉尸体讲价”

相关信息

荆州通报了四大调查的结论

结论1 :

不会被看死的

停泊在事件现场的2艘渔船船主协调,协助长江大学的学生、冬泳选手救助落水者的行为。 其他救援队员在让被救援者接近渔船时,伸出竹竿拉上渔船,把落水者拉上船,但死了也没有救。 渔船的主人除了许刚年轻外,陈选德出生于1940年3月,熊绍香出生于1942年1月,陈恒云出生于1946年1月,年龄较大。

【要闻】“天价捞尸”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结论2 :

有关部门都“及时”救援

荆州市公安局110服务台受理及时,荆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及时赶到现场,实施了积极的救援行动。

根据目击者陆铭、高阳摄影和通报时间和公安部门接处警察的综合推测,学生溺死时间到14:16,14:22-14:25发现何旭东等3人失踪,14:23:51-14:31报警,消防海

结论3 :

救助与卸货船不同

协助救助的2艘渔船是与事后实施打捞的2艘船不同的船。 根据调查组对4艘渔船的对照和现场照片(网上收集)的研究判断,船主分别是陈选德和陈恒云,打捞尸体船主的是王守海和圣德义。

结论4 :

打退企业违背社会公德

长江大学和荆州市八凌是有限企业和打捞尸体的协商类民事行为,但八凌企业打捞过程中的言行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 尸体的打捞价格不在物价部门的定价范围之内,但八凌企业知道溺水的学生见义勇为遇难,因此没有立即打捞。 特别是在没有调拨资金的情况下,多次中断调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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