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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主人生前卖掉了自己的房子,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合同没有履行时,卖方突然死亡。继承人应该继承死者的“遗产”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吗?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去年年初,老张打算以他的名义卖房子。房子挂牌后,王兴夫妇通过中介联系了老张。王兴夫妇看房后,对该房屋表示满意,并与老张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对该房屋的总售价、房款支付、房屋过户时间等条款做了详细约定。,并且还付了押金。几天后,老张和王兴夫妇在中介安排下签署了网上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王兴夫妇根据合同支付了首付款138万元。春节临近,王兴夫妇需要申请贷款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双方同意在春节后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最后一笔款项。
没想到,春节前几天,老张的突然生病去世了。另外,老张的父母和妻子已经去世了。由于生前没有遗嘱,他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他的儿子小张。
春节过后,小张联系了王兴夫妇,告诉他们:自从他父亲去世后,房子一直是他自己继承的,所以小张决定拒绝继续卖房子。接到通知后,王兴夫妇表示不能接受,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小张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和交付手续。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张作为老张的第一个法定继承人,并未放弃其继承权,还应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该债务并不具体指金钱债务,但也包括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小张必须继续履行原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交付给王兴夫妇并配合转让,王兴夫妇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房屋的最终价款并承担相应的税费。小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松江区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