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21字,读完约3分钟

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服务合同纠纷案,起诉要求解除健身会员资格并退还会员费。

林女士,家住九亭镇,于2015年3月在她家附近的一家健身房申请了一张为期5年的个人会员卡,并在《会员申请表》上签了字,上面写着分行名称为九亭,会员卡上还写着该卡只在九亭店使用,并附有具体地址。然而,就在去年6月,林女士在健身房看到了一张“会员须知”,上面写着因业务需要,健身房将于9月底搬出目前的营业场所,并承诺会员可免费升级到区域通用卡,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享有在其他门店使用的权利,会员卡到期后可免费延长半年。然而,林女士当初选择健身房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她离家近,锻炼方便,步行就可以到达。如果健身房搬迁了,你需要开车去那里,这违背了获得信用卡的初衷。她多次与九亭商场协商退卡退款,但均被拒绝,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

松江一健身房搬新址 顾客上诉法院要求退卡

林女士认为,被告在收到预付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九亭店实际上一直经营到去年9月底,然后停止经营,搬走了。因此,需要取消双方签署的会员申请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九亭店应返还剩余的3200元预付款,并自卡开通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松江一健身房搬新址 顾客上诉法院要求退卡

九亭店辩称,她不同意林女士的主张,因为根据《入会申请书》背面的入会条款第四条,林女士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九亭店已停止营业并搬走,但搬走时贴出的公告中已提供了解决方案。林女士可以继续在其他门店接受服务,九亭新店的开业也在进行中。同时,对林女士计算的剩余3200元预付款及计算方法无异议,但不同意退还,不认可林女士主张的利息。即使要支付利息,也应从合同终止之日开始。

松江一健身房搬新址 顾客上诉法院要求退卡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九亭店在收到林女士预付的服务费后,应提供完整的健身服务。根据九亭店发给林女士的会员卡记录,双方已明确约定演出地点,即九亭店。现在店铺已经关闭并被疏散,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林女士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关于终止合同的日期,由于林女士在提起诉讼前没有书面通知九亭商场终止合同,故以原告向九亭商场送达诉状副本的日期作为终止合同的日期。

松江一健身房搬新址 顾客上诉法院要求退卡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付款形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松江区法院认为,作为消费者,林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九亭店应退还林女士剩余的预付款。林女士称还有3200元的预付款,九亭店对此无异议,确认九亭店应将款项返还林女士。同时,九亭店也应承担上述预付款的利息。林女士的利益主张并非不当,但起始时间是错误的。九亭店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已退预付款的金额,从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松江一健身房搬新址 顾客上诉法院要求退卡

地址:http://www.shcafe.org/shzxxw/113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