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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和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7月5日上午,原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分局正式合并,标志着税务机构改革的深化。上市后,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金山区税务局)将平稳有序地实施各项工作,优化各项纳税服务措施,确保纳税人的纳税不受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金山区税务局昨天正式揭牌
关于地区税务机构改革相关事宜的公告(节选)
根据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关正式挂牌。为保证税务机关改革后区级税务机关各项税务工作的顺利有序运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关挂牌后的有关税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上市后将以新机构的名义工作,不再使用区级税务机构的原名称。
二、上市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区税务局的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
三.上市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区级税务机关将使用新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将停止使用。为相关证书、文档和表格启用新名称、本地轨道、单词轨道和数字。
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职责和工作将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新机构继承,未尽事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新机构处理,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布的执法文件和签署的各项协议将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有关证件、资格和证件的效力保持不变。
5.自2018年7月5日起,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区级稽查局暂时以新的区级税务机关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原区级稽查局的行政和业务印章不再使用。
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税务机关(含区稽查局)承担的税收征收、行政许可、减免税、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法规颁布实施前,暂按原法规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七、纳税人在使用税控设备时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