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32字,读完约5分钟
蓝天白云,万里晴空的空,金山的环境,我相信,是金山人最关心的。
日前,金山区开始了新一轮的清理和整治非法环保建设项目,以避免上一轮整治死灰复燃。
8月31日至9月5日,金山区清理整顿违法环保建设项目公示会在全区各街道镇和工业区圆满结束。各街道镇领导、环保办公室和工业区负责人、村(居)民负责人和全区800多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了本轮宣传贯彻会。
据了解,经过上一轮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共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2426个,其中淘汰项目585个,标准化项目1314个,改进项目527个。
▲最后一轮环境修复场地(数据图)
虽然上一轮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区相关部门近日发现,各街道、城镇和工业区的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有“死灰复燃”现象。为了迎接中央环保督察的“回眸”,各街道镇和工业区结合金山区的“第二次污染源调查”,开展新一轮的全面调查,梳理和整治全地区的环保违法建设项目。
当前清理和补救的范围
1。未经批准的施工前项目
截至2018年7月底,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重点调查上一轮未批准建设、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怀疑没有环评的项目。
2。长期拖延的项目
一年以上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重点关注2016年以来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
3。纠正规范性项目
在最后一轮清理整顿中,1253家企业最终被确定为整顿和标准化企业。
4。消除已结束的项目
最后一轮清理整顿最终确定了663家被淘汰和关闭的企业。
对非法建筑项目的处罚
1
未经环境评价批准投入生产,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验收环境保护设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罚款项目总投资的1%至5%;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罚款20万-10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0万-2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2
建设项目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并拒绝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待建环保设施未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将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罚款二十万至一百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0万-2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4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以项目总投资1%至5%的罚款
5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按原处罚金额连续处罚。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相关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依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金额每日连续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加强规划环评
2.开工前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
3、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4、加大处罚力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1、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2.建设项目竣工后取消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由企业自主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