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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日报》报道:近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起诉熟食车间负责人徐建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016年1月21日,保山市公安局和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熟食车间进行了检查,并当场查获鸡爪、牛肚等熟食。经检测,现场取样的熟食含有甲醛成分,包括蹄肌。甲醛含量为9.05毫克/千克,腌制鸡爪中甲醛含量为6.4毫克/千克,猪耳朵和鸭肫中甲醛含量高达240毫克/千克
甲醛被列入相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清单》。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许建国的供述,她和妻子在2015年11月左右开了一家熟食店,没有申请相关资格。为了使肉看起来松软、嫩滑、口感好,将材料浸泡在自来水中,在浸泡过程中加入苛性钠(即“鱿鱼发泡剂”),用清水浸泡三到四次,然后加入胡椒和其他配料进行加工,然后在附近的蔬菜市场出售。
许建国辩称,甲醛食品在购买时是可以买到的,并否认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了甲醛,添加的“鱿鱼水发泡剂”是食品加工助剂,经检测符合标准。本案既不能认定徐建国在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能认定徐建国知道该食品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销售的。因此,它不能被视为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徐建国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根据现有证据,徐建国可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徐建国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发现含有甲醛,属于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经营部门为无照黑作坊,应认定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文本中的字符都是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