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308字,读完约6分钟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发布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银发〔2019〕1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促进科技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赋予上海的重大任务,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浦江之光行动”、“宝山区关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促进科技企业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青年再就业工程”,特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推进保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和创新发展,提升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发挥上市公司的行业主导作用,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优势产业,实现区域“换笼换鸟”和企业“蓬勃发展”,以不断推进宝山区。,
二。基本原则(1)坚持科技创新的领导
牢牢把握科技进步的大方向和产业革命的大趋势,加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方位创新,增强创新政策来源能力。围绕保山“1+4+x”重点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
(2)坚持金融服务实体
建立部门联动和城市协调的高效保障机制,着力优化制度供给,整合科技企业服务政策,加强企业孵化、培育、重组和上市全过程服务的统筹协调。改善金融供给,优化融资结构,形成适应企业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资源聚焦保山优质科技企业,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实体建设。
三。发展目标
力争用五年时间把保山建设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质发展的重要示范区,把保山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源泉,把保山建设成为上海北部最好的金融生态区。
(a)召集一批资本市场参与者
至少有180家上市公司和上市企业,100家就业前培训项目储备企业,30家优质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形成了专家中介服务团队。
(2)培育一批有代表性的科技企业
引进和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涌现出一批小型科技巨头企业。
(3)建设一流的投融资生态系统
完善科技企业成长发展全过程的金融服务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示范作用,激发投融资市场活力,提升科技企业融资满意度,形成规范、有序、透明、高效、公平、公开的投融资环境。
四。任务[/s2/]
(1)完善工作机制
01.完善区级协调服务机制
进一步完善保山企业上市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区发改委(金融办)、区商务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规划资源局、保山海关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和推动全区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下,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
02.加强业务指导单位的合作
加强业务指导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双方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推进资本市场与宝山企业的有效对接,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继续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紧密联系,积极支持保山企业与他们互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交易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保持深入联系,搭建保山企业了解最新政策的平台。
03.建立资本市场专家咨询机制
组织成立区域性资本市场专家咨询团队,普及资本市场政策法规知识,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咨询服务,提高企业把握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专家咨询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投资银行、专业研究智库、地方中介服务机构和私人投资基金的代表组成。
(2)加大孵化和培育力度
04.加快科技载体建设
促进各种科技载体政策的叠加和共享,如中创空室、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充分发挥“三线”商业成本和区域交通优势,推动保山建立优质创新创业孵化器。围绕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强科技资源配置,提升科技园区创新水平。加强对张江高新区宝山园区的评估,分析创新集中度、经济密度和经济工作贡献,落实新修订的张江专项资金政策,努力支持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
05、加大科技企业的培育力度
加大对企业技术R&D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加大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力度,支持一批产学研合作项目,以“科技创新券”补贴为企业利用R&D公共资源提供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R&D机构培训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创新创业型人才申请“上海青年科技创业计划”、“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浦江人才计划”。
06.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R&D机构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推动企业建立国家级和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院士专家站等。自行或联合组建企业研究所,申请博士后研究中心,搭建R&D孵化、产业化全过程服务平台。依托各种研究院技术,积极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产业集群形成。加快上海大学重大科技成果向保山的产业化,加大上海市教委科技成果在高峰高原的对接力度,努力引进高端科技创新成果。巩固与国家科技转移中心(东方中心)和上海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的合作,鼓励发展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吸引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在保山设立分支机构。
(三)推进科技企业重组上市
07.完善企业储备制度
进一步梳理保山上市企业资源库,依托专业创新、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等相关委局的企业资源库资源,同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等的作用。,加强科技企业的探索和培育。每年有20家企业入选青年就业前培训项目培养名单(具体入库标准由区发改委另行制定)。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企业入库,形成丰富、准确的科技板块后备资源。在此基础上,根据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信用记录的状况、财务数据等。储备资源按行业、层次和层级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及时更新上市储备企业资源库,形成“申报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的良性梯队格局。建立仓储企业联络机制,开展储备企业上市跟踪服务,实现企业库定期动态更新。
08.增加政策支持
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经申请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是保山市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果他们基本具备上市咨询资格,将获得100万元。中介费补贴;上市指导完成且申请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在中国成功上市后,将获得100万元的奖励。海外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上市参照执行。二是保山市上市培育库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迁入保山,最高奖励300万元。第三,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工商、税务等关系转移到保山,最高奖励300万元。第四,企业上市后3年内,如果直接融资金额的50%(含50%)以上用于宝山工业投资且投资金额实际到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最高200万元。五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后成功在E板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块上市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支持,对在E板上市的企业给予高达100万元的支持;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上市的企业提供15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第六,股权分置改革后,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上市的企业将获得高达150万元的中介费支持,区内外卡企业可向保山借鉴。
09.提高精确服务水平
一是将重点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列为重要服务对象,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帮助协调解决企业重组、上市和上市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是深化与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上海证券业协会、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上海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等的联系。,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保山企业的政策引导。第三,证券公司应在估值和定价、持续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深入挖掘保山拟上市科技企业,形成准确的拟培育企业名单,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四是鼓励境内外从事会计、法律、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等业务的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保山企业的指导和整改。五是充分发挥区域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企业上市推介会等方式,组织上市储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和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宝山金融讲堂特色交流(培训)平台,提供多层次、专业化、常态化的培训和宣传,提升科技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意识和能力。
10.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支持保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再融资功能,加强对上市企业私募、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工具的支持。鼓励企业采用债转股、债券互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形成债转股的融资模式。扩大优质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参股子公司的债券发行规模,推动科技企业积极利用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品种开展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工业M&A基金。
(4)加强要素资源的支持
11.推进“资金+基地”建设
继续推进投资企业准入“五观”,加强股权投资机构集群建设,实施差异化管理,引进估值会计、信息技术等服务机构。积极吸引各种高质量的投资机构,如风险资本、风险资本、私募股权和M&A基金。充分发挥双创母基金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推进“基金+基地”模式,鼓励和引导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服务、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的民营企业发展。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区域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融资,深化对外股权投资,引导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本地区医疗企业。
12.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充分利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契机,构建我国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发挥金融技术的作用,为保山企业增加信用。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可以提高企业信用申请水平,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3月2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