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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国内养老保险第三大支柱之一的“破冰”产品——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似乎面临尴尬。与第三支柱“兄弟”——150亿元养老目标基金的销售相比,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试点的保费收入只有1%,前者甚至没有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业内人士认为,延期纳税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和产品设计存在问题,今后有必要调整推广范围和税收优惠。
业界期待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自去年5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在上海、福建省(包括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然而,记者从中国社会科学院10月20日召开的“深化改革,扩大商业养老保险延税试点”研讨会上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底,三地已有23家保险公司符合试点条件,累计保费收入(新、续)1.5亿元,参保人员4.5万人。目前,我国有三种完整的产品体系,即收入决定型(甲)、收入保障型(乙)和收入浮动型(丙),其中已有67种产品进入市场。三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由收入(甲)决定,由收入(乙)保证,由收入(丙)浮动。
“扩税养老保险试点不利,个人、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都不太积极。”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炳文表示:“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的困境与国内税收制度和产品设计有关,而不是市场需求不足。数据显示,2017年江苏省商业保险养老金规模为98.27亿元,占个人保险费收入的3.79%;苏州商业保险养老金规模为22.4亿元,占个人保险费收入的4.97%。”
那么,如何提高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的吸引力呢?郑炳文建议尽快扩大试点,或者直接在全国推广。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的税收激励。“例如,对税前开支采取配额制度,取消比例制度;直接取消税收,即在征收期间免税;建立eee模式的第三个支柱。在第三个支柱发展之后,只有主体部分将在适当时候征税。”郑炳文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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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参股外资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表示,中国急需发展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非汽车业务细分保险有望成为外资保险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