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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0届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杨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天妃茅台牟利的案件,并进行了一审判决。
由于被告在疫情防控期间被羁押在看守所,本案通过网络远程审理,并在中国公开审判网上直播。
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他被责令收回非法所得,没收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和手机。
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4日,被告谢某某经事先约定,知道王某某销售的标有“贵州茅台”品牌的酒(另处理)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为1000元。超过元/箱(6瓶/箱,共10箱),总价超过19000元,然后超过1000元/箱,随后,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谢某某支付了部分货款5万元。
2019年9月11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该案涉及的10箱(6瓶/箱)茅台酒。经鉴定,这批60瓶茅台是假冒注册商标。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被警方逮捕。庭审期间,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谢某某向法院交纳了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请求法院在认罪量刑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应依法受到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一种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自白和处罚,他也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应当采纳。
综上所述,杨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