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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同一宗交通意外中,如果一名受伤乘客来自城市,另一名来自乡村,赔偿标准可能不一样。这种现象也被公众称为“同命异价”。
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从明年1月1日起因侵权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以当事人的城乡身份差异为依据。
根据《实施意见》,今后上海市所有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海事案件,将适用城乡统一标准。标准为“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本案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随军家属的生活费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计入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在初步调查期间,我们专门就申请统一试点的标准与相关统计部门进行了沟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尹告诉记者,从2015年起,统计部门将按照国家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以上海市所有居民为抽样基数,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统计不再划分为城市标准和农村标准,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在近几年城市法院受理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只有5%到10%的案件是按照农村标准裁决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上海有条件在全市统一补偿标准。
200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死亡和伤残赔偿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计算期限为20年。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采用不同赔偿标准的原因是考虑到如果采用统一的国家赔偿标准,在相当多的地区,特别是不发达地区,侵权人的赔偿负担显然会过度增加,会出现无法赔偿和赔偿不足的情况,这将导致新的矛盾。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赔偿标准的现象引起了公众的诸多质疑。今年4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伤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补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所有高等法院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10月初,上海市高级法院正式开始起草实施意见。
上海这次采用的居民标准介于城市标准和农村标准之间。上海的城市标准和居民标准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居民标准的采用对本应适用城市标准的当事人影响不大,但却是农村标准的两倍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标准与城市标准之间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全文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授权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法明川513号),授权有关省市实施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海事案件。
二。上述情况下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随军家属的生活费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适用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因侵权行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当事人超过伤残赔偿金支付年限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继续支付伤残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实施后,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