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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辞职,李先生在公司呆了一年半,但总是被拒绝。最后,他不得不向法院上诉,以确认公司从提交辞职报告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并要求公司到登记机关撤销其作为董事的登记事项。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李先生是一家科技创业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他逐渐发现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向与自己的想法大相径庭。由于职业规划、公司身份等个人因素,李先生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呈,次日以书面形式邮寄了辞职信。
然而,一个月后,李先生仍收到公司一个接一个发出的董事会议通知。辞职被拒后,双方陷入了一年半的拉锯战。经过几次催促,他们失败了。最后,筋疲力尽的李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期间,公司主张,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李先生仍应担任董事,并在新董事产生前履行相应职责。此外,李先生是莲花公司委派的股东,在收到莲花公司的回复之前,公司无法处理李先生的辞职事宜。此外,除李先生外,其他几位董事也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此他们不同意李先生的所有申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章程,董事有权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报告提交董事会后,董事的辞职即行生效。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最低人数为五人,但根据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李先生辞职时,仍有五名董事出席会议并作出决议。因此,李先生辞职时,公司董事人数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应视为有效。此外,公司声称李先生不能辞职,理由是他是由股东任命的董事。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公司章程中也没有这样的约定,所以法院驳回了。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支持李先生的所有主张。
法官声明
董事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角色,是公司重要业务的顾问、决策者和执行者,也是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因此,在实践中,董事的辞职不同于员工的辞职,有很多限制。
对董事辞职有两种限制:外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章程。例如,在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情况下,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被要求担任公司清算小组的成员,他不得在履行清算义务之前辞职,这是一项法律限制。由于董事的辞职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有关,如果公司章程中有其他规定,如对董事辞职的形式和程序有特别规定,则以公司章程为准。
此外,由于董事义务的重要性,法律还赋予董事相应的“合同后义务”,即当一名董事辞职且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只要辞职不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辞职即生效,但公司有权要求原董事在过渡期内继续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