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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江、苏州河、虹口港、西四塘、南四塘、走马塘、古溪浜...这些流经虹口区的河流不仅是美丽的风景线,还具有交通、排水和维持生态平衡的功能。通过大规模的调查,检察机关与各方携手,共同守护清澈的水和清澈的浪。
面对该地区的河道整治,检察机关能做些什么?
特别调查
虹口区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立足检察职能,有效发挥了虹口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桥头堡的作用。走访了区环保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开展了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调查,为区域河道管理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总体情况
虹口区内河总面积约0.98平方公里,其中6条河流,包括5条市政河流和1条区级河流,河流面积约0.88平方公里;除河流外,还有4条其他河流和湖泊(总面积约0.07平方公里)和22个小型和微型水体(总面积约0.03平方公里)。
01源代码管理需要加速。“雨污混接”已成为河流污染的重要来源。改造涉及市政管网、沿街商铺、各类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02需要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控。该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曲阳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虽已达标,但排放物中仍含有磷、氨氮等成分,易影响水质,可能对河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联系不够顺畅。目前,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务、环保、城管等执法部门对本地区河流进行检查和执法。区环保局对河流水质进行数据分析和实时监测,并对相关企业进行执法监督。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只在涉水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时与公安机关联系,与检察机关联系较少,导致检察机关线索缺失、信息不全。
行政机关没有足够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限于法律规定和执法措施的不足,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惩治一些破坏河流环境的违法行为。即使作出处罚决定,也不能完全有效地执行,成为行政执法的薄弱环节。
为了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将检察职能延伸到河道整治,构建“检察加司法”的模式,经调查、分析和讨论,虹口检察院提出初步建议:
建立信息交流和线索传递机制,形成河流环境管理合力。探索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环保局等行政机关建立信息交流和线索传递机制,实现河流环境污染防治信息资源共享,解决检察机关在河流管理领域信息缺失的问题。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大对河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向前一步,采取主动。积极参与“雨水与污染混合整治活动”、“清淤河道专项整治行动”等专项治理活动,增强案件线索发现能力,拓展治理执法第一线线索来源。探索建立检察、公安、供水、环保等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水环境污染犯罪嫌疑案件“两法融合”平台的数据筛选和比对功能,以第一时间介入和引导取证,形成打击水环境犯罪的合力。
开展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填补职务、帮助他人方面的作用。鉴于缺乏行政手段和执法措施,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深入调查研究,公益诉讼要依法进行,违者要严惩。同时,通过提出和发布检察建议,撰写检察报告,帮助行政执法部门制止泄密,改善基层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利用网络、“两个微型终端”等平台拓宽获取线索的渠道。开辟网上举报平台,接受群众举报。深入基层,通过法律宣传周向群众讲解与环境损害相关的法律知识。积极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廉政监督员、河道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参加“检察开放日”,让社会更好地了解、关注和支持河道环境保护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