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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虹口区的说法,“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是很多消费者在健身中心刷卡时都会遇到的霸王条款。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
住在上海的肖东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收到了一张印有健身中心招聘会员的广告传单。小东,90后,平日里更注重身体保养。这家健身中心离家很近,这让小东很兴奋。参观完健身中心后,小董对里面的设备、环境和设施都很满意,但面对高昂的会费,他打算谨慎地加入俱乐部,并先买了三个月的会员卡来试用。
在这期间,小东每天都去健身中心锻炼。健身中心还为小董安排了两个私人教育体验课程,在课程中,教练进行了专业的教学,耐心地讲解并展示了他的动作。小董对教练非常满意,于是他决定在会员资格到期后购买两年的会员资格,并报名参加了100多个课时的私人教育课程。在健身中心的安排下,小东与健身中心签订了《会员合同》和《民办教育协议》,共支出健身费用5万多元。
然而,仅仅两个月之后,刚刚参加了七八次私人课程的小东就感到不适,他的右臀部和大腿后部经常疼痛。小董利用自己年轻的优势,起初并不在意,只是觉得这是正常锻炼造成的肌肉疼痛。直到疼痛难忍,小董才去医院治疗。接受ct检查后,他被诊断为双膝积水和腰椎间盘突出。医生建议不要参加剧烈运动。
小董找到了健身中心的病历本,说由于不可预见和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他无法继续锻炼,并希望归还他的卡,但他被健身中心拒绝。健身中心表示,小东参加体能测试时没有明显异常,填写身体状况表时也没有通知教练;会员协议明确规定:“所有已支付的款项不得退还或转让”,因此他们拒绝归还卡。多次协商均告失败,肖东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健身中心的协议,并退还全部健身费用共计5万余元。
庭审期间,法官审阅了双方的协议,并向双方解释了协议中的“不退不可转让”格式条款,加重了小董的义务,免除了健身中心的责任,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从本质上讲,系统争议协议是健身中心向小董提供健身场所、健身器材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服务合同。现在小董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服务,要求终止合同。从公平交货分析的角度来看,这种说法是合理的,没有错。目前,部门争议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小董主张退还所有健身费用是不合适的,健身中心主张什么都不退也是不合适的。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都做出了让步,最终健身中心退还了小董3万多元,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了此案,并履行了承诺。
法官提醒道:
“一经售出不得退款”的条款无效
健身中心和消费者之间签署的格式合同规定,“一旦售出,卡将不会被退回”,这不是一个牢不可破的铁律。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了健身中心的责任,应视为无效。如果消费者不能客观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与健身中心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的服务费。与此同时,当消费者申请会员卡或接受健身服务时,他们应该保留好的证据,如协议和发票,以保护他们的权利。(以上字符都是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