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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的规划,为做好促进我市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形势持续稳定,上海市近日发布相关文件,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和职业培训三大专项计划。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等用人单位吸收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吸收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参加保险的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一次性缴纳15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若干意见》还鼓励包括老年失业人员在内的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人员通过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方式找到工作,并按照原规定继续享受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近期发布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形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发〔2009〕16号)的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10年底。2009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享受期限。
通知还明确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09年专项职业培训计划稳定就业形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通知还规定,对于2010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到期后尚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将一次性延长,最长可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