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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排队长度超过规定距离,且车辆自由放行不妨碍前方道路畅通的,未实施自由放行措施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收费公路管理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将于11月1日生效的《上海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收费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收费道口管理。
其中,收费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流量开设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以保证车辆的正常通行。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外,当收费站缴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距离时,收费公路管理部门应在不妨碍前方道路畅通的情况下,采取部分或全部车道的免费放行措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开放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交通堵塞的;如果交费车辆的排队长度超过规定距离,且车辆的自由放行不会妨碍前方道路的畅通,则没有实施自由放行措施;未按照国家规定在特定时间内实施免费发布措施的。
《办法》还规定了拖救:公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拖救服务企业应按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公路抢险拖救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救援和牵引活动。公路管理人员接到抢险信息后,不履行抢险拖运义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抢险拖运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