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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投票通过。经过与常委会成员的广泛磋商,备受关注的轨道交通快速条款最终从法规中删除。在此之前,即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对于是否将快速条款纳入法律法规以及是否支持或反对两极分化,这两种意见也形成了接近“50%至50%”的僵局。记者了解到,地方立法在社会领域往往被分成“50%对50%”,当立法陷入僵局时,就有争议的条款分别投票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六个月内禁止“一进一出”
在《条例(修正案)》起草之初,制定者计划规定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饮食。然而,考虑到很难确定饮食和禁食的执行,他们没有在条例中强制执行。
今年6月,《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一些成员强烈要求尽快将其纳入法律。有些人说,如果它不能列入条例,修正案必须在表决前提交。会后,市人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邀请市、区、县、街道和镇人大代表进行非正式讨论,委托50名志愿者对21个轨道交通站点进行调查,并启动常委会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在随后的第二次审查中,先前被排除的快速条款被“收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解释说,公众咨询和问卷调查显示,80%以上的受访者同意在一定范围内禁食。
今年9月,《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有关“收回”快速条款的风波再次出现。一些成员坚持删除快速条款。“纳入”和“删除”团体的数目接近,“50%对50%”,常委会仍未能达成共识。知情人士透露,校长给了每位常委一张纸,写下他对禁食的看法。最后,有“稍微多一点”的人反对将快速条款纳入法律。结果,“删除派”以微弱优势逆转。11月,投票前的最后一份法律草案没有将禁食列为禁止行为,而是建议将其纳入乘客守则。
社会立法中常见的“拉锯战”
在过去的社会立法中,常委会成员对某一条款持有不同意见,出现“五成对五成僵局”的情况并不少见。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设立某一条规定和条款,哪个更重要,是倡导性的还是可操作性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丁伟告诉记者,在立法过程中,围绕快餐条款的争议核心是“包容派”认为吃地铁是不文明的,“即使有10000个理由,也应该被法律禁止”。“删校”认为,禁食难以实施,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不应用来调整正常饮食的现象。
在社会领域的立法中,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道德规范与法律相结合,甚至有利于道德倡导,导致执法困难。例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自颁布以来就备受争议。法律规定了对狗撒尿的处罚。然而,执法人员很难在狗排便时拍照和取证,也很难获得狗主人的个人信息。罚款如何执行?
丁伟说:“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立法者应该澄清一个条款是为了起到引导作用还是惩罚作用。他说:“在乘客守则中写斋戒并让它在社会中发挥倡导作用更合适。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来说,审查法律主要取决于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可以探讨“对个别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当立法遇到“50%对50%”的分歧时,它通常会摇摆不定,犹豫不决,消耗宝贵的立法资源。面对僵局,我们应该如何达成共识,提高立法效率?在中国的地方立法体系中,“单独表决个别条款”可能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方式。
中国的立法通常对整个法案进行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成员有时会对地方立法感到困惑:投票赞成还是不赞成法律中的一项条款。投反对票,并认为整个法案没有问题。所谓“单独表决个别条款”,是指在对整个条例进行表决之前,在审议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表决。如果单独表决通过,整个条例将顺利提交表决。如果单独表决不能通过,整个条例将提交表决后修改,甚至删除。
在其他省市,“单独表决个别条款”是个例外。2001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条例》第37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表决前,如果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条款争议较大,可以在表决法规案前单独表决。
上海也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去年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市人大表示,将加强对法律法规建设的检查,并酌情试行对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进行表决。丁伟说:“细分投票是立法审议的一种方式。根据科学和法律立法的原则,这种方法最能反映委员会成员对一些关键条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