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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普陀区出台了《支持中小企业抗击疫情、度过难关的十二项措施》-《鼓励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实施细则》。
一、措施内容
“鼓励更多的信贷支持。鼓励本地区金融机构和银行等组织积极争取信贷资源,通过适当提高信贷额度和优惠利率,加大对合格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可酌情帮助协商延期还款、减息和免息、信贷保护、不偿还贷款、中长期信贷重组等事宜。缓解中小企业流动性困难的措施。”
“鼓励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组织根据重点地区和行业企业的需求,在担保方式、额度、期限和信贷流程等方面进行差异化创新。为防疫材料生产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审批和汇款的绿色通道服务,增加网上产品研发,充分利用网上渠道,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
二。实施主题
地区金融办公室
三。支持内容
(1)支撑物体
本规则主要针对在普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并经相关地区部门认定的,从事防疫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防疫物资的研究、生产、购销的中小企业,以及旅游、住宿、餐饮等中小企业的工商税收融资需求。 批发和零售、运输、物流和仓储、文化和娱乐、展览和其他受流行病影响很大的行业。
(2)服务模式
1.鼓励增加信贷供应
(1)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反应机制。鼓励本地区金融机构和组织,支持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实施原料、扩大生产、改造设备和供应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手套、消毒灭菌产品、工具包、测温仪器、抗病毒药物、医疗器械等。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积极争取紧急贷款或专项贷款,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信贷资源,适当提高信贷额度,给予优惠甚至下调利率,加大对合格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2)缓解中小企业流动性困难。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展览展示等。,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落实不放贷、不压贷、不还贷的政策。根据具体情况,他们可以帮助协商贷款延期、降低利率、调整结息频率、降低利率以及不偿还本金。
(3)协调信贷保护的实施。如果企业确实因疫情影响造成贷款逾期,可以帮助协调、合理调整相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不强制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归类为不良贷款。
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4)积极协调和开辟上海金融市场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积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作,大力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
(5)鼓励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相关医疗设备和R&D医疗药品及其生产企业。
3.建立绿色服务渠道
(6)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建立绿色通道,设立7×24服务热线,设立专门人员、专线和专门工作机制,为生产、交易和供应重点防疫物资的企业办理资金结算支付、信贷审批、外汇和人民币跨境业务等提供高效服务。,并降低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七)收集整理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的网上处理渠道、产品和服务信息,编制企业服务手册和指南,广泛宣传和引导企业利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应用等网上渠道自行办理贷款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加大网上产品研发力度,充分利用网上渠道,提升金融服务便利性。
4.鼓励创新、升级和转型
(8)鼓励差异化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根据重点地区和行业企业的需求,在担保方式、额度、期限和信贷流程等方面进行差异化创新。在综合考虑创新、项目R&D投资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上,相关优秀创新项目酌情列入《关于加快普陀区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办[2019]1号)科技金融特别奖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推荐积极参与各类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在国家和市级奖项的基础上,对获得“上海金融创新奖”及以上的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支持流程
1.接受申请。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重点地区招商分中心申请支持,由重点地区招商分中心汇总后上报区金融办。
2.材料制备
(1)企业申请材料
(1)融资支持政策申请报告(附件1)需挂在红头;
②融资支持政策申请表(附件2);
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上一年度企业纳税汇总表》(附件3)和《上一年度纳税电子支付凭证》(即税票);
⑤贷款合同原件及其他融资相关材料。
(2)重点领域招商分中心申请材料
“融资支持政策申请表”,填写“审核意见”栏,报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3.接受和协调。重点领域的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政策申请材料的正式审查。区金融办受理案件后,应当与相应的金融机构和组织协调或者召开辛迪加专题会议,讨论处理办法。
4.结果反馈。政策申请结果由重点领域投资促进分中心向申报单位答复。各区金融办应同时通知相应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后续服务对接。
(4)补充规定
1.本规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一方两会”管辖的特许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是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辖的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
2.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咨询电话:52564588-2441[/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