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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宁区新闻》报道,在电影中,控辩双方经常会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提问,这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依据。为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证人和鉴定人往往因各种原因不愿出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推动证人出庭作证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长宁区法院通过四种制度确保证人出庭,取得了成功。自2013年以来,长宁区共有证人、调查人员和鉴定人57人,其中出庭证人30人,占52.63%;调查人员出庭15次,占26.32%;评估师出庭12次,占21.05%。其中,2016年有17起案件,28人出庭作证,占49.12%。
“瘾君子”在警察出庭时认罪
杨因非法持有毒品和合同诈骗被监禁。出狱后,他没有想过悔改。当他带着10包冰毒、一包咖啡因和一包大麻再次开车时,他被警察当场抓住。警察从杨随身携带的包里查获了上述毒品,杨当场承认这些毒品是他的毒品。随后,警察把杨放进了警车。路上,狡猾的杨在黑暗中偷偷把9包冰毒扔在警车里。
在审查起诉阶段,杨翻供,称查获的9包冰毒不是他的,并诬陷警方栽赃陷害。
长宁区法院审理了非法持有毒品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出现在证人席上的不是普通市民,而是长宁区公安局北新泾派出所的四名警察。
在检察官的询问下,几名警察分别陈述了逮捕犯罪嫌疑人、没收毒品、护送犯罪嫌疑人和扣留毒品的过程。面对事实和证据,被告不得不承认公诉机关作证的九包甲基苯丙胺是他自己的,并在审查和起诉期间收回了他的供词,以减轻他的法律责任。本院受理杨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和收集的全部证据,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长宁区法院被市高院确定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后,长宁区法院主要领导率团走访了区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相关单位。刑事法院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积极与相关单位职能部门沟通,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就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达成一致,改变了“笔录集中”等传统做法。大力推进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注重实体审判,实现“庭内证据展示、庭内质证”,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前,长宁区法院、长宁区检察院和长宁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执行职务时所见证的证据有异议,且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出庭解决“罗生门”[S2/]
据报道,证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在庭审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促进控辩双方更好地围绕证据争议进行质证和辩论,充分发挥辩护的实质性作用,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有效提高人权的司法保障水平。
王先生家的保姆尹阿姨在工作时摔倒,骨折了。为了协商赔偿,他和妻子来到代理处与殷阿姨的家人见面。谁知道双方谈判失败,发生了争吵,导致了肢体冲突。
几经扭打,殷阿姨的侄子罗先生倒在地上,满脸是血,用手捂住了右眼。经鉴定,罗先生的右眼眶内侧壁和底壁骨折,构成轻伤。罗先生说是王先生开枪自杀的。
然而,王先生坚持说,罗先生的受伤是他自己造成的。王先生告诉法官,当罗先生拿起一把椅子准备打人时,他立即用手制止了。当罗先生没能站稳时,他手里的椅子撞到了他的脸上。
事发时,现场一片混乱,在场的人都没有看到罗先生受伤的过程。这个案子一度落入“罗生门”。
因此,罗先生受伤的原因就成了决定案件的关键。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科学合理的详细说明。该鉴定人在法庭上指出,如果拳头击中眼窝,还会造成一系列伴随的伤害,如皮下出血并蔓延至周边,造成“熊猫眼”表现等。如果椅子等不规则的硬物碰到脸部,眼窝周围突出的眉弓和鼻子应该先受到外力的伤害,这样会造成皮肤和软组织的凹陷甚至断裂,而且皮肤损伤主要是突出部分,而眼球在眼窝里,所以损伤比较轻微。如果椅子的一角直接碰到眼窝,由于外力集中在眼球上,往往会伴随着严重的眼睑软组织挫伤和严重的眼球内部机制损伤,甚至眼球破裂。罗先生的眼部皮肤充血肿胀,伴有明显的结膜充血,眼睛和眼睑周围无明显的沮丧变化。这些特点与别人的拳击一致。
王先生听了评估师的分析后,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最后,王先生因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处罚。
专家的专业解释有助于利息诉讼
“为什么我的眼睛受伤这么严重,但并不构成严重伤害?”这个问题一度困扰了刘先生很长时间,直到鉴定人出庭向他解释这个问题,他才终于解开了心中的疙瘩。
刘先生是一名测量员。用他的话来说,他是一个靠自己的眼睛生活的专业人士。然而,几年前的一场停车纠纷改变了他后来的生活。当时,刘先生开车到长宁区某小区,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了纠纷。当他争论时,他与骑自行车的陆某相撞,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因此,愤怒的陆某打了刘先生的眼睛,伤了他的左眼。
事发后,经司法鉴定,刘先生受他人伤害,导致左眼晶状体半脱位、玻璃体出血、视网膜脱离等。,左眼视力低1级,构成轻伤。但是,刘先生并不认可这种伤情鉴定,他认为自己的伤情符合重伤标准。为此,评估师在法庭上解释了轻伤的原因,评估师说可能有很多原因导致眼睛严重受伤。此外,刘先生由于工作原因使用了较多的眼睛,因此不适合使用视野来识别严重的外伤。经过鉴定人的现场解释,刘先生终于不再纠结于伤害问题。
证人、专家证人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体现了程序正义,有助于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接受判决结果。在许多有争议的案件中,在鉴定人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进行了专业的解释和说明后,被告表示愿意承办利息判决诉讼。
四个系统确保证人和鉴定人“站出来”[/s2/]
“传唤证人出庭”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难点。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证人或当事人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证,因为害怕他们会遭到报复,甚至伤害家人。就警察而言,他们担心他们的暴露会给他们今后的工作带来麻烦。
为了消除证人和专家证人出庭的担心。长宁区法院建立了四种工作机制,即审前沟通机制、隐蔽作证机制、物质补偿机制和人身保护机制。
首先,无论是鉴定人还是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官都要提前与证人沟通,了解他们出庭作证的意愿,沟通出庭作证的方式,告知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缓解他们的紧张情绪。通过与证人和鉴定人工作的单位沟通,出庭的人也将得到出庭的“准备时间”。
对于不便与被告面对面作证的证人,长宁区法院在视频会议室与法庭之间建立了一个互联、隐蔽的作证系统。在秘密作证室,证人可以通过单向视频传输和双向音频传输达到“出庭作证”和“隐相变声”的效果。据了解,升级版的更先进的变声系统将于今年6月投入使用。
为了保护证人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住宿、时间损失等费用,长宁区法院将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申请专项费用予以保护。鉴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造成的时间损失,鉴定机构应开具发票,法院予以补贴;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予以补助。
人身保护令机制也是许多证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对于证人保密要求高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对案卷中的证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防止证人信息泄露;对于申请隐匿证言的,采用审前核对证人身份的方法,以避免被告知道证人的详细信息;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一个独立于当事人的特殊渠道,或根据证人的申请安排警车将证人送出法庭;对有攻击、报复倾向的证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保护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