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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妇女的利益,该市制定了一项新规定——新生儿出生证必须由母亲领取。如果证人不是新生儿的母亲,则提交“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及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新的《管理办法》还规定,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不再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因出国等特殊原因确需提供出生证明的,原接收医院可根据现行病历管理规定提供相关分娩病历的复印件。
首先,哪些新生儿可以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二。在什么情况下我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发证机关应出具“不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a)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新生儿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无法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相关证明等文件的。
三、对于《出生医学证明》是否收取费用?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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