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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宁区新闻》报道:近年来,p2p、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作为民间融资的创新方式,因其灵活性、便利性和包容性而受到广泛关注。然而,由于提供融资服务的各种投资公司资质不同,它们的广泛成长也暴露出许多潜在的风险和政府部门监管的漏洞。
昨日,记者从长宁区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至2016年投资管理公司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的白皮书》中了解到,近三年来,法院受理的投资管理公司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6年比2014年增加了266.67%。老年人成为金融爱好者,也是主要的受害者。
现象
老年人是最大的受害者
最近,一位颤抖的检察官来到长宁法院。现年90岁的丁老伯秉承“人不理财,钱不在乎你”的理念,在这样一个高龄,却陷入了委托理财的漩涡。年纪很大的老丁波不得不重复法官的每一句话,因为他听力不好。
谈到他的争执,丁老伯懊悔不已。今年年初,他偶然遇到了一家投资公司的员工。该员工向丁老伯介绍了浙江的一个养老投资项目。“他说,国家现在正在支持养老项目,所以这个项目是稳定的。”丁老伯说,公司给他的年利率是12%,远远高于银行利率。
被这个养老项目的美好前景弄糊涂了,丁老伯毫无顾虑地将自己的20万元存款投入其中。双方同意在今年6月前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谁知道,在只拿了2个月的正常利息后,丁老板的投资没有任何回报。为此,丁老伯一次又一次地拖着他的老身子与投资公司谈判,但丁老伯的钱直到6月份到期仍不见踪影。因此,丁老伯不得不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该公司表示愿意以分期付款方式返还丁老波的20万元。签订调解协议后,丁老伯仍然忐忑不安。“虽然对方现在答应还钱,但已经分成几个阶段了。我真的不知道对方是否能偿还每一期。”丁老伯感到恼火和无奈。
法官告诉记者,2014年至2016年,长宁法院共受理投资管理公司纠纷247起,其中2016年受理132起,案件数量分别比2014年和2015年的36起和79起增加了266.67%和67.09%,投资管理公司纠纷呈大幅增长趋势。
在相关的融资纠纷中,丁老伯的经历并不少见。由于所涉及的大多数合同规定了高投资回报,因此受到普通个人投资者的追捧,特别是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对于这些人来说,很难识别合同和高回报背后的潜在风险。
此类案件中的自然人原告涉及面广,除上海外,还包括浙江、广东、安徽等省市。虽然这个案件涉及的金额很小,但总额是巨大的。一个案件的涉案金额一般不到100万元,但对大多数老年原告来说,这几乎相当于一生的积蓄。由于涉及的自然人数量庞大,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人均贷款金额超过60万元,超过了《信息中介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同一平台个人贷款金额的上限。
投资公司经常运营
年近80岁的刘老伯和他的妻子仍然对胜诉的判决耿耿于怀,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找到三名被告并要回他们的投资款。
2015年,刘老伯和他的妻子也被鼓励投身投资和财务管理领域。通过一家投资和财富管理公司,他们从另一家机械公司借了7万元。“当时,有一家金融平台公司作为中介,第三家科技公司作为担保。我们认为这样的投资非常安全。我知道最后三家公司都跑了。”
2015年3月,刘老伯夫妇分别与被告机械公司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刘老伯夫妇借款7万元,期限为4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
然而,贷款到期后,刘老伯和他的妻子没有得到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当刘老伯再次去这三家公司时,他发现这三家公司都“化为乌有”。无奈之下,刘老伯只好起诉三家公司收回贷款。最后,三名被告都没有出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判,裁定刘老伯和他的妻子胜诉。
刚刚打赢这场官司,刘老伯的贷款回收之路还在继续。
据了解,在融资案件中,有更多的投资管理公司下落不明或涉及刑事犯罪。长宁法院法官表示,投资管理公司的融资业务容易断裂资金链,因此无法向投资者偿还欠款,支付所谓的高投资回报。由于逃避责任等原因,涉案投资管理公司经常辞退员工,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为案件服务。在投资管理公司为被告且案件已判决结案的35起融资案件中,有28起案件(占80%)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
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七家投资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而被上海或外国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涉及63起案件,占融资案件总数的41.45%。
查询
缺乏监督凸显虚假宣传
纵观这些融资纠纷案件的档案,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成为被告的投资管理公司都声称背景雄厚,风险控制严格,但事实上,他们编造投资项目或编造债权和理财产品的转让,虚假宣传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避法律,这些投资管理公司经常与投资者签订各种合同,包括债权转让合同、中介贷款合同、投资理财合同、投资合作合同等。,其中还涉及各种所谓的金融产品,如财富管理产品股票投资基金,并允许7%至36%的高回报率,以吸引投资者。虽然一些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明显偏高,但大多数都可以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因此,投资者很难仅凭合同本身来判断他们的真实目的。如果被告不披露信息,投资者往往无法知道资金的真实流向,并且通常直到他们能够获得预期的回报或引起大规模冲突时才知道。
与所涉及的巨额资金相比,投资管理公司拥有单一的风险控制手段。担保方式主要是投资管理公司抵押公司的股权或固定资产,为投资者的资本投资提供担保。当项目存在风险时,投资者可以将债权转让给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再向贷款人追偿。然而,投资管理公司设定的贷款或财务管理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为了自身的融资需求,这就构成了自我膨胀和自我保护的局面。当实际风险发生时,投资管理公司已经提出困难,导致公司停业,负责人逃跑。
法官指出,缺乏监督和管理是突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管理公司的监管在监管范围、权责等方面都比较模糊。目前,投资管理行业的管理主要集中在行业协会,但由于缺乏管理手段、管理制度和规则,难以进行有效管理。特别是对于在不同省市经营的企业,营业地监管部门对非本地企业的监管权限有限,而企业所在地区的监管部门难以对跨省市的企业进行监管,造成了从资金流角度进行监管的“真正的空区”,在实践中,投资管理公司打着第三方托管的幌子,自行管理和使用投资资金。大多数所谓的第三方账户也由投资管理公司持有。“资金池”形成后,为挪用资金和非法集资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旦资金链断裂,所有风险都将转嫁给投资者。
建议
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并建立基金托管机制
白皮书指出,应建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通过专门立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线下借贷和网上借贷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规范,明确投资管理公司的性质和定位,以及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遏制投资管理公司的无序增长。
考虑到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融资活动的风险,应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不同于普通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则,适度提高投资管理公司等民间投融资机构的设立门槛,区别设定注册条件,严格控制注册资本实收比例,加强对开展特定业务公司的资格审查。必要时,应提高组织结构的完整性和相关业务人员的素质,以增强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的整体实力。鉴于目前投资管理公司的激增,应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但随意注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同时也可以给予监管部门必要的手段。投资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时,可以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并强制其退出市场。
同时,建立基金托管机制,规范基金的有效运作。引入第三方存管机制,将交易资金移交给具有相应托管资格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的账户管理。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托管资金转移的监管,防止投资管理公司设立自己的“资金池”。严禁利用公司或内部人员账户进行资金周转;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当公司资本运营状况不佳时,准备金会提前支付给投资者,为投资管理公司建立“防火墙”,以降低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