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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宁区的说法,一楼居民姜先生擅自在院子里搭建了一个小房子,给二楼居民邓带来了安全隐患。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邓向长宁区司法局求助。
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程家桥街道司法调解员王官专门邀请居委会、物业公司、房管部门和律师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妥善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信服。
[事件]
擅自在庭院内搭建棚屋
引起了二楼居民的不满
蒋先生和他的家人搬进虹桥路一个旧住宅区一楼的一居室公寓已经八年多了。这套公寓的建筑面积是37.5平方米。随着江女儿的成长,原本不富裕的住房变得越来越拥挤。
去年端午节后,蒋先生在他的院子里用砖头和水泥建了一个小房子,准备给女儿住,但这引起了二楼居民邓的不满。邓认为小屋是非法搭建的,小屋的屋顶离他的阳台和窗户只有一米远,这不仅造成了许多不安全因素,而且影响了晾晒衣物。邓多次与姜先生交涉,并向居委会、房产和房管部门报告,要求他们拆除茅屋。然而,蒋先生对此不予理睬。他认为这个院子是他自己的,在他自己的院子里建一个小屋是外人无法控制的,他拒绝拆除它。江和邓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
2017年7月3日,邓来到长宁区司法厅寻求帮助。程家桥街道调解员王官耐心地听她讲述了前因后果。一番交谈后,邓的情绪稳定了下来。邓说他只是想拆除一楼的违章建筑,不想把事情闹大。
然而,当调解人试图通过电话联系姜先生进行调解时,姜先生表示,事情变得困难,对调解失去了信心,并强调“天井内搭建的茅屋不影响二楼居民的生活安全和晾晒衣物,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上解决。”
[调解过程]
社会力量的调解
律师的解释分析说服
面对这样的僵局,调解人认为有必要对姜与邓因非法搭建棚屋引发的邻里纠纷进行妥善调解,否则会对社区底层的其他居民产生“示范效应”,一时难以纠正。
因此,调解员联系了居委会、物业公司和房管部门,请他们一起出面调解。同时,他还联系了配对律师事务所参与调解。经过充分准备,调解人多次与姜先生进行电话沟通,动之以情,动之以理,希望姜先生能照顾邻里感情,换位思考,冷静协调解决问题。
姜先生见调解员如此孜孜不倦地工作,同意进行调解,并邀请居委会、物业管理、房管部门和律师参加。
去年7月9日,姜先生、邓某、居委会、物业公司、房管部门及律师如约来到街道调解室。现场律师表示,根据《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装修活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房。
此外,《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如果财产权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损害或者排除危险。《民法通则》中的《相邻关系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当事人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果对相邻方造成妨碍,应排除在外。
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正莲认为,姜先生擅自在自己的院子里搭建了一间小屋,靠近邓的阳台和窗户,对其生活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邓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听了律师的分析后,姜先生终于不再坚持自己的观点,说小屋可以拆,但现在天气很热,他希望等天气转凉后再拆。邓说,这是可以接受的,并希望住宅物业和房屋管理部门将介入监督。这时,居委会也伸出了援助之手。根据姜先生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居委会表示愿意帮助他申请经济适用房。
达成协议后,双方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两个前“敌人”终于握手言和。
[调解经验]
建立一个平台并参与多方
妥善处理和解决争议
这是由违法建筑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在城市社区较为常见。这种纠纷很容易形成冤屈,小摩擦成为大隐患。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会演变成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在调解中,调解人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谈话,用家常的方式说服双方,使双方感到有人了解自己,从而拉近双方的距离,增强双方对调解人的信任。然后穿插情感、道德、法理等。,耐心地说服了双方。
另一方面,律师通过宣讲《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使调解双方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促进邻里纠纷的有效解决。此次调解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扭转了僵局局面,找到了解决纠纷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社区中涉及房地产的纠纷很难处理。如果得到有力的处理,法律问题可能会得到解决,邻里冲突和纠纷可能会再次出现;如果处理得太软,短期内可能无效,矛盾的积累容易导致新的冲突。
本案中,调解人并没有简单地从房地产邻接权纠纷的角度来处理本案,而是从和谐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邀请了居委会、物业管理、房管部门和律师参与。在基层部门、组织和专业第三方的参与下,当事人觉得这是一个合理的具有公信力的平台,使调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