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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法院执行工作中“发现人、发现物”的调查渠道,规范奖励相关工作的实施,长宁区法院近日制定并试行了《长宁区人民法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项奖励实施办法”)。包括实施奖励的申请条件、奖励的开始方式、奖励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方式、奖励保险的确定和收取条件等。
描述:长宁区法院制定并试行了《长宁区人民法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治逃避执行行为的意见》和《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奖励执行的20条涵盖了从申请到执行的全过程,包括奖励执行的申请条件、奖励的启动方式、奖励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方式、奖励的确定和领取条件等。进一步完善了长宁法院在全市启动的奖励执行保险制度。
“20实施奖励”不仅明确规定了运行中奖励的实施,也为有意申请实施奖励措施的当事人提供了相关依据。其中,关于接受奖励资金的条件和举报人身份验证的相关规定,从制度层面提出了防范奖励资金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的机制。该院执行委员会主任曾俊义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长宁法院执行委员会将继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充实实施措施,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