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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上海市首例因声纳“电子警察”捕捉非法喇叭声引发的行政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先生撤销处罚决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2018年5月12日18点左右,何先生在上海某区的一个路口等待红灯时,被路口的电子监控设备发现。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禁止机动车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内鸣喇叭。
同年6月30日,何先生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办理上述事宜,交警支队向何先生发出《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确认单》(以下简称《通知书》)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并对何先生罚款1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尽管何先生在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上签字确认并缴纳了罚款,但他拒绝接受处罚决定,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时,何先生说他当时没有按喇叭,交警支队提供的照片也不能证明他按喇叭的行为,照片中他车上的椭圆形标记是人为添加的。交警支队认为,照片中车辆上的椭圆形标志证明车辆有声源,是声纳抓取定位系统后自动产生的,没有人为添加。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何按喇叭的事实是否为交警支队所证实,以及交警支队提交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罚。能够确定驾驶员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本案中,交警支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与通知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何先生于2018年5月12日18: 02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路段实施了非法鸣笛行为。因此,交警支队做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是充分的。同时,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并将处罚决定送达何先生,保障了何先生的诉讼权利。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