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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长宁区作为首批试点项目之一,辖区内医疗机构将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网上申请、线下服务”为模式,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或备案)的护士,为特殊疾病和行动不便人群提供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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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护理服务试点内容
(a)功能定位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或备案)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网上申请、网下服务”为模式,为患有疾病和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2)提供主体
1.医疗机构资质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医疗机构,需要向发证机关申请家庭病床、24小时出诊、社区护理等服务模式的登记。,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区卫生和卫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区卫生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在当地辖区内开展“互联网加护理服务”。
2.护士资格
具有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派出注册(或备案)护士提供“网络+护理服务”。派遣护士应具有至少5年的临床护理经验和护士以上技术职称(有些项目如腹膜透析维护和picc维护必须要求护士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不得提供“网络+护理服务”。
(3)客户
重点提供机构或家庭特殊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中医护理、妇幼保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适用于行动障碍患者,如老年人或残疾人、康复患者和晚期患者。
(4)服务项目和规格
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按照需求大、医疗风险低、操作实施方便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了上海市“网上护理服务加”清单。
医疗机构“互联网+护理服务”流程管理
1.高级管理
(1)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试点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的功能定位,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开展“网络+护理服务”项目。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疗文件书写管理制度、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整改投诉处理流程、不良事件预防和处置流程等。
(2)加强护士培训。试点医疗机构应加强护理实践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确保提供“网络+护理服务”的护士具备服务资质和技术能力,明确服务风险,保障护患双方的安全。
(3)进行首次诊断评估。医疗机构在提供“网络+护理服务”之前,应先对申请人进行首诊,并对其疾病和健康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如经评估可提供“网络+护理服务”,可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4)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必须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程序、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2.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
(1)规范护士的服务行为。护士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督管理。在“网上护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病案数据,应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标识,以确保能够查询和追溯。试点医疗机构应与市卫生委管理平台连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上报病案数据。市、区卫生委员会通过管理平台监督试点医疗机构开展“网络+护理服务”。
(3)主动向公众开放。试点地区卫生保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并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网上护理服务加”的行业监管和自律,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6)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管理
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也可以与合格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的身份认证、病历的收集和存储、服务人员的定位和跟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服务行为的追踪、工作量的统计分析等。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受到信息系统层面的保护。
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试点医疗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不得买卖或披露患者个人信息。
(7)风险防范管理
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试点医疗机构应增强网络加护服务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护士的安全
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根据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移动应用定位跟踪系统和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可以追溯到整个流程。护士应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并购买责任保险、医疗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以有效保护护士的职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八)价格和支付机制管理
1.价格分类管理
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加护理服务”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医疗保险局、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管理。
2.完善价格机制
根据试点工作,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委将综合考虑运输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技术风险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及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s2/]网络护理服务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