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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不准有任何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不允许机动车在道路上投掷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6月6日消息:昨天上午,司机王某来到松江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中队。交警部门出具《交通违章通知单》,并依法处以50元罚款,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这是松江第一张从窗户扔东西的罚单。
5月28日17时40分,王在松江区榆树北路四贤路开车时,车内有人向他扔饮料瓶。这一幕恰好被后面汽车的交通记录仪捕捉到,摄影师截取了两张连续的照片并报告给相关部门。一张截图显示一名男子坐在白色汽车里,手伸出窗外,手里拿着一个橙色的饮料瓶。另一个截图显示饮料瓶已经飞到一半空并且人的手仍然是抛物线形的。据悉,这也是松江响应全市号召开展“扔窗”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志愿者第一次捕捉到“扔窗”画面。6月3日,交警部门根据照片中的车牌号找到了司机王某,王某积极配合处理。
交警部门表示,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乘客和司机向车窗投掷物体。例如,第66条规定,“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不得有任何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抛撒物体”也作了相关规定。
目前,全市共有109个路口(路段)实时监控窗口抛物线行为,其中松江区有10个。公众应该深刻理解从窗户扔东西的危害。他们不仅要文明驾驶,还要向交警部门举报此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