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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去世后,这位老人有了一个“小女朋友”,并同居了。大女儿已经很多年没有住在家里了,她听到了邻居的评论,反对她父亲的爱情失败,所以她搬回家,把她父亲和他的女朋友赶走了。这位年老的流浪者把他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回家生活。最近,宝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做出了支持老人申请的裁决。
陈老伯和他的妻子有两个女儿。这些女儿在20世纪90年代结婚后搬出了房子。陈老伯带着他们的老母亲住在一起后,全家人都很开心。然而,也有意想不到的事件。他的妻子和老母亲分别于2012年1月和2月去世。
2013年,一位孤独的老人偶然遇到了一位名叫“小玲玲”的网民。两人坠入爱河,并很快建立了关系。小玲玲也搬到了陈老伯家。邻居和邻居都在谈论这件事,这件事慢慢地传到了他们的两个女儿身上。母亲一去世,父亲就找到了一个“小女朋友”,这是不可接受的。女儿们坚决反对父亲的爱,并与陈老伯发生了争执。经过警方调解,几个人达成协议:陈老伯和“小玲玲”租了一套房子在外面住,大女儿搬回家住,陈老伯和两个女儿的家庭共有产权分别改为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然而,在外面租房子的陈老伯并不开心。他一年移动几次,感到身体和精神都非常疲惫。陈老伯想了又想,决定和“小玲玲”分手,回家住。他找到大女儿商量。不料,大女儿不但拒绝让陈老伯搬回家住,还要求陈老伯履行协议,将房子的产权公证到三分之一。陈老伯认为女儿无权干涉他的婚姻,他再也受不了了。他对他的大女儿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她回家生活。
在审判期间,陈老伯声称他对该房屋拥有产权,并有权住回自己的房子。他的大女儿不让他住在家里是对他的侵犯。大女儿辩称,老人一开始是自愿离家的,并没有侵犯他的权利。两个人达成的协议没有实现。他没有获得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这位老人失去了信用,不同意他父亲住在家里。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老伯作为房屋所有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房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拥有或租赁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无论老人一开始是否自愿搬出,他都在外面租房子住,很难回家。作为老人的女儿,他合法、合理和合理地要求住在家里,他应该尊重老人的合法权利,与老人一起创造和维持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并为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让他在晚年享受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