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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社会服务局宣布,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将从2020元提高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将从18元提高到19元。本市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指标为9%,线下为4%,线下为14%。失业保险费将在1-12个月内增加160元。2016年,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就业补贴和工伤保险标准将相应提高。
上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6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低工资已经从18元调整到19元。
调整企业工资增长指标
2016年,本市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指标为9%,线下为4%,线下为14%。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加的企业,工资增长率可按平均线确定。其中,去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按此线增加工资。如果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水平是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以上,工资应提高到低于平均水平。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工资增长率可以低于线下企业。
调整失业保险标准
失业保险标准将从4月1日起调整。本市失业保险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个等级。调整后,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分别增加到1415元/月、1470元/月和1520元/月,增加160元。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标准的80%,最低标准按10元确定,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标准。
调整相关就业补贴标准
从4月1日开始,年轻的职业培训生的生活补贴从1616元/月增加到1752元/月,协助保险人员的就业补贴和老年失业人员的自谋职业补贴从1010元/月增加到1095元/月。同时,从4月1日起,我市将把专职工作的公共服务队(包括河道保洁、森林养护、社区养老和社区残疾人护理)员工的收入标准提高到2140元/月,并在目前每人每月2140元/月的基础上调整到2310元/月。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1000-100人就业计划的收入标准和社区对公益性员工的“四个保障”也将相应调整。
调整工伤保险的三个待遇标准
从4月1日起,我市将在2015年12月31日前调整伤残或死亡工伤保险的三项待遇标准。
(一)工伤伤残一至四级工人伤残津贴:根据现行待遇标准调整。一级残疾的,每月增加440元;对于继发性残疾者,每月增加420元;对于3级残疾人,每月增加390元;对于4级残疾人,每月将增加370元。(2)不能自理的受伤人员的生活和护理费用:在现行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对不能完全自理的人员调整为每月增加240元。对于那些大部分时间不能自理的人,每月将增加200元。对于那些不能照顾自己的人,每月将增加140元。(3)因工作而死亡的受扶养亲属的养恤金标准也已调整。在现行治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将增加100元。
提高医疗保险的最高线
今年4月1日,日本医疗保险将进入2016年医疗保险年度(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从4月1日起,2016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仍将由当地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小城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同时调整。同时,2016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出和紧急自筹资金期限标准不作调整,仍按2015年医疗保险年度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