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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生活垃圾执法检查情况,徐汇城管近日公开曝光了6月5日至12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13家垃圾分类不合格企业名单,均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的管理义务。
详见清单
针对上述企业,城管部将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后拒不整改或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同时,采取综合监管措施,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增加抽查次数、公布执法结果等方式,对辖区内多次违法查处的企业进行了有效打击。
垃圾分类执法提示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生效,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后果。
●单位未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收集容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个人将有害废弃物与可回收材料、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或将湿垃圾与可回收材料、干垃圾混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收集容器和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管理负责人未进行分类和驳运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收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不可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