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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用面包券从克里斯汀那里买了一条面包时,店员告诉我,我不能按原价使用,只能打五折!”前几天,消费者周女士打电话投诉,3月初她在美川路2号店用20元的代金券买面包,店员告诉她只能用10元的钱。周女士真的不明白为什么去年年底还在正常使用的面包券只能翻一番。经过反复询问,这名职员只告诉她,这是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接受。
投诉:过期的面包优惠券只能打五折使用。消费者也有责任。
联系周女士后,记者了解到,她当天使用的优惠券上确实印有“截止日期2010年12月31日”,但她在去年底使用时,仍可以全额购买,3月初来店时,被告知只能按折扣金额消费。“即使面包券过期了,也应该打折使用。谁规定给多少折扣?有必要和消费者谈判吗?商店里应该有通知,而不是等消费者使用后再口服吗?”周女士说,因为克里斯汀的商店很少,过期的优惠券已经正常使用,所以她路过的时候总是会买些面包回家。虽然涉及的金额不大,总计可能超过100元,但我对该店的做法特别生气。
然后,周女士拨打了克里斯汀的客户服务热线。客服人员说这是公司的决定。周女士的面包券过期了,50%的折扣被认为是折扣。此外,由于周女士手中有大量优惠券,一位客服主管表示,她可以根据自己的权限提供“住宿”,从50%改为20%,即扣除16元的使用费用。
我走访了普陀区、静安区和徐汇区的几家克里斯汀专卖店,发现消费者遇到的情况确实存在。在克里斯汀位于徐家汇地铁站的商店里,记者出示了“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的面包券。该职员说,该公司规定优惠券只能使用10元,由于优惠券不能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记者被要求留下他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公司随后核实。
该员工表示,根据公司规定,2013年后的优惠券现在可以根据优惠券金额正常使用,而之前的只能享受50%的折扣。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因为过期的优惠券不能以原价使用。据了解,这种优惠券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在克里斯汀商店和网上购物中心使用,但克里斯汀的客服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只能在商店消费50%的优惠券,并补充说“面包优惠券过期时间太长,双方都需要承担一些责任。”
行业协会:企业钻探法空子被列入商务委员会警告名单
早在去年,当上海单用途预付卡协会首次发布企业预警名单时,上海克里斯汀食品有限公司就因消费者投诉集中而名列其中。据了解,当时消费者对克里斯汀的抱怨主要集中在商店的收缩和关闭给收银带来的不便。不久前,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我们公司认为其商店持续萎缩是有偏见的”,并且从未拒绝过持有真实有效的卡券的顾客的任何兑换要求。
在克莉丝汀官方网站上发现了一份名为“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关于推广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月饼券除外)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的日期为2013年9月3日,其中明确声明:“上海克里斯汀消费卡和优惠券的有效期为3年。如果消费卡到期后仍有资金余额,公司将为持卡人提供激活等支持服务。”
既然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还会有消费者投诉呢?上海单用途预付卡协会常务副会长范灵根告诉记者,商务部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逾期的企业应提供换卡或激活等配套服务。然而,该规定是在2012年9月发布的,因此企业drill 空且不符合之前发布的卡和优惠券的规定。
范林根表示,根据不守法原则,消费者和商家必须通过协商解决之前发行的预付卡。
专家:有效期是单方面为商家制定正式条款。
过期的面包优惠券可以使用吗?对此,上海韩红律师事务所的金伟律师认为,首先要区分面包券的来源,是商家捐赠的还是消费者通过购买获得的。如果面包券是商家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家有权限制赠送面包券的有效消费期限,“逾期取消”的处理也是合理的。如果面包券是通过消费者的购买方式获得的,商家将按照面包券上注明的“逾期取消”方式处理,这显然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嫌疑,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周女士使用的优惠券是匿名的,没有具体说明具体的商品,所以规定有效期是不合理的。如果一些优惠券被指定用来购买一些时令食品,如绿色球和月饼,那么消费者就不会及时使用它们,而商家也可以原谅他们没有生产它们。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具体说明具体商品的企业,仍然应该坚持平等和公平的原则,按照面包券的规定进行交易。
至于有效期,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认为一般是商家单方面制定的。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它限制和排斥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属于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尽管一些企业在面包券到期后采取了折扣或提价等措施,但它们仍然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消费。
上海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醒消费者,面包券实际上是一种预付费消费。消费者应该按需及时购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不过,为了避免纠纷,金伟律师还建议商家应明确说明如何处理面包优惠券上的过期时间,特别是规定消费者对过期使用应承担的合理责任。例如,除了规定消费的有效期限外,商家还可以规定合理的过期使用期限和面包券上金额的减少方法,“过期使用后6个月内,金额应在减少面额的30%后使用;逾期6至12个月的,按面值的5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