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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静安区新闻报道:3月14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对738路公交车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9月21日8时33分左右,被告钱某(女,54岁)驾驶上海dp0586号738路公交车沿陕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南京西路与陕西北路交叉口以北约80米处的一个公交站,在右侧第一个机动车道处停车。邱某某驾驶与上海a33785d同方向的955路公交车到被告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不靠近公交车站,在第二条机动车道停车上下乘客较为合适。当受害人吴某、陈某、林某从被告钱某驾驶的车辆前经过时,钱某开始驾驶车辆,并在以约21.6公里/小时的时速向南行驶时撞倒上述三名受害人,导致三名受害人倒地受伤。受害者吴某某和陈某某在被送往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抢救后于当天死亡。经鉴定,受害人林某右下肢受伤,属轻伤。事发后,被告钱某拨打110,等待警方处理。
交警部门表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是钱某造成的,邱某造成的,吴某、陈某、林某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发后,公交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死者家属分别获得了100多万元的赔偿。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他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钱某出事后,他可以主动报警,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处理。案发后,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事发后,公交公司与受害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做出赔偿,被告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钱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