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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方案》在临港新区发布。计划很清楚。对于新区合格的优质企业,将首先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实现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
根据该方案,银行可以直接办理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以及在“会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地使用人民币资本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跨境融资(包括全面跨境融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模式下的外债)和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调回。企业无需提前逐一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同时,为突出新港区建设的金融支持,新港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如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航空空航天、新能源和智能网络化车辆、智能制造、高端设备等,在优质企业认定中受到青睐。
据悉,该方案是《财政第三十条》颁布后的第一个实施细则。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上海市金融工作局的指导下,由临港新区管委会和上海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共同发行。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金融三十条》从积极推进中国临港新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试点、加快上海金融业更高层次对外开放、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特别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五个重要”的指导精神和经济特区的功能定位,提出了30项具体措施。支持临港新区在实施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政策和各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实施一系列特色化、个性化、定制化的创新业务和便利化措施,如便利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等。
下一步,上海将继续深化临港新区各项金融改革,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发挥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的作用做出更大贡献。
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方案(试行)》全文
(发布上海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对于临港新区合格的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根据‘展览业三大原则’和企业收付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根据直接办理对外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支付和使用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关于开展更高层次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银〔2019〕10号), 上海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制定了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上海地区银行(即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新区)可按计划为新区合格优质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服务。
一是“新区优质合格企业”的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跨境人民币结算“新区优质企业”(以下简称“优质企业”),并经各成员行自评后列入各单位名单(名单模板见附件1):
1 .在新区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列入临港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名单)。
2.必须是主要从事实体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包括为集团内实体企业服务的金融公司),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政府平台企业和金融企业。
3.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航空空航天、新能源和智能网络化车辆、智能制造、新领域高端设备等重点行业的企业;或者企业控股公司是财富500强企业;或者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运行良好,能够自行妥善保管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交易文件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并愿意配合经办银行、自律机制或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事后抽查和验证。
5.遵守法律和自律,无重大违反或故意规避跨境人民币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国家“三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经营货物贸易外汇的甲类企业(如有一级外汇局的贸易收支清单);不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活动。
6.鼓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项下长期、稳定、合规地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企业,特别是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大、数量多的实体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7.本行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高级别促进措施的主要内容
1.各银行应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除外),以及在中国境内合法合规使用人民币资本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跨境融资(包括全面跨境融资和外商投资企业不良押注模式下的外债)和境外上市资金调回等。,借助优质企业。
2.在确保支付安全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银行可以采用无纸化操作,按照企业提交的经真实性验证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电子收付指令(支付指令信息必须符合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业务人民币信息申报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
银行应要求企业妥善保管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文件等真实性证明材料5年以上(含5年),以便必要时进行事后核查(企业通知见附件2)。保留的交易文件和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
银行应将《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通知书》(见附件2)发送给优质企业,并保留优质企业签署的承诺函(见附件2),要求企业妥善保存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文件等真实性证明材料5年以上(含5年),以便必要时进行事后核查。保留的交易文件和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
3.境内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的支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临港新区的有关规定。
三.风险防控措施
1.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的银行需要认真贯彻会展业三大原则,拥有健全的内控制度、高素质的员工和丰富的业务经验,切实履行“三反”义务。近三年,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对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年度考核应为乙级以上。
2.银行事后应随机抽查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的文件和资料,或实地回访,或结合使用了解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抽样检查通知见附件3)。
首次抽查的比例和范围:银行对货物贸易(包括预付款)、服务贸易等便利化业务的抽查下限为结算金额的5%;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各银行可以确定银行的具体抽样比例。自律机制和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情况变化调整抽查比例下限。抽查或回访的频率视企业实际情况而定,每半年至少实施一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每季度实施一次。
根据上述标准,银行可以对其办理的业务进行抽查;同一企业涉及多家银行的,相关银行可自行或通过自律机制联合开展抽查和回访,或指定业务量较大的银行负责抽查和回访(文件抽查和现场回访记录见附件4、5)。银行的抽查或回访应留下痕迹以供日后参考。
第一个抽查周期结束后,对于业绩较好的企业,银行可以根据会展业三大原则动态调整抽查比例,低于上述第一个抽查的下限。
3.经办行应对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日常监控和分析,发现异常和可疑情况,特别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加强业务核查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及时向自律机制和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一)与企业日常经营范围、自身实力和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突发大额业务。
(二)与企业日常经营特点和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大额或高比例的预收款、预付款或相关融资突然进行转口贸易结算或大规模融资;
(三)跨境收支规模、结算期限等。在一段时间内已经大大偏离了他们的历史条件;
(四)跨境交易项目或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五)未妥善保管人民币跨境结算交易文件等真实性证明材料的;
(六)在银行抽查或者回访中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名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乙、丙类企业名单;
(八)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或者其他监管部门查处或者发出风险警示的;
(九)涉嫌违反国家“三防”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
(十)其他异常和可疑情况。
经办银行或自律机构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暂停便利措施的实施,并在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恢复便利措施。银行应采取措施核实和评估异常和可疑情况,将涉嫌违规的企业或不再符合优质企业标准的企业从名单中删除,并公布自律机制排除在名单之外的企业。监管机构将公布rcpmis系统中被排除的企业名单,或者自律机制将发布简报/通知,告知自律机制的所有成员。如涉及商业竞争、商业秘密等因素,经办行也可先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相关监管部门会在通知自律机制前隐瞒具体经办行信息。经办行发现异常后应留下痕迹备查。
4.自律机制每年组织银行对优质企业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自律机制将从优质企业名单中剔除。自律机制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被除名优质企业名单的更新和发布,也可以根据银行或企业的申请临时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及时发布被除名优质企业的更新名单。
5.鼓励银行建立优质企业名单共享机制,相关便利措施适用于当地自律机制的所有成员单位。
6.银行在风险评估、评级和授信活动中可以参考优质企业的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
7.本方案仅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区(目前仅适用于《中国临港新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第一个启动区),《上海银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方案(试行)》仍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区以外的区域。
8.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