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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财政部在内的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项目的通知》。从5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在上海等地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项目暂定为一年。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福建、
通知全文如下
上海、江苏、福建、厦门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个人缓税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政策(一)政策内容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已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在计算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限额扣除其缴纳的保险费。扣除限额按当月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中的较低者确定。个体工商户的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经营者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中取得收入的,在申请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实际限额扣除其缴纳的保险费。扣除限额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6%和12000元中的较低者确定。
2.账户资金收入暂不征税。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中的投资收益在支付期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企业年金税。当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他或她可以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年。如果一个人死亡,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完全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他或她可以领取一次性商业养老金。
在个人符合规定条件时获得的商业养老金收入中,25%将免税,其余75%将按1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将包括在“其他收入”项目中。
(二)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实行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以及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中取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经营者。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实际营业地点均设在试点地区。
连续劳动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试点期间的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和信息平台。
1.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是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的专用个人账户,用于收取商业养老保险的递延税款、收入和基金征收等。该账户以封闭模式运作,并与唯一的居民身份证件绑定。
2.试点期间,使用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PICC信托平台”)。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在中国保险信托平台注册,以验证其唯一性。变更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的银行,经PICC信托平台核实后,每年结转一次账户。PICC信托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接口,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审计、外部监管等基本服务。
(四)试点期间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管理。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应按照稳定产品为主、风险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并按目录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符合“稳定收入、长期锁定、终身接收、精算平衡”的原则,满足被保险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盈利性和长期管理的要求。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具体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经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后发布。
(五)试点期间的税收征管。
1.税前扣除。当个人购买合格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享受递延税款优惠时,以PICC信托出具的递延税款养老保险扣除证明作为扣税凭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当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相关事宜。
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地方享受试点政策。
2.企业年金税收。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试点期间的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做了相关准备,完善了养老金账户管理制度,制定了银行和公开发行基金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了相关金融机构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邓忠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对接的准备工作。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体系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体系建设,有序扩大参与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开发行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将邓忠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PICC信托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系统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后,邓忠公司平台和PICC信托平台将与第三支柱系统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宏观监管。
三。部门合作
(一)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二)保险公司销售个人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注明产品名称、支付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交互,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财政、人民团体、税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试点地区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本通知,及时总结和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监督部门报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