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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民政局
上海市人民社会法规[2018]2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高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和今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部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我市青年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胡夫办发〔2017〕39号)的有关规定, 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的目的
该市的普通高校有以下愿意在毕业年工作和创业的学生: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残疾毕业生;
(3)在校期间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4)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贫困家庭毕业生档案;
(6)来自穷人的毕业生。
以上都是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被确认进入高等学校或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二。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合格的大学毕业生申请求职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大学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通知第一款和第六款规定的,对象还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二款规定的对象还必须提供残疾证明复印件;符合第三款规定的对象还必须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各高校应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学校公布经审查批准的补贴申请人名单,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各高校将收集对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和申请材料,填写《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提交至学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区财政局提交补贴清单。
(四)区财政局批准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和支出渠道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一次。各区发放的一次性就业和创业补贴纳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从分配给各区的中央就业补贴资金中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平、专款专用、及时高效的原则,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补贴分配工作。
(二)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工作,并及时发放到位补贴。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和各高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于相关的举报和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高校认真核查,并责令被发现虚报就业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退回补贴资金,高校应将不良记录记入自己的学校档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
上海市教委报告信箱:xsc@shec.edu.cn
V.其他的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助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协会〔2016〕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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