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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日报》报道,劳资纠纷发生后,双方不必紧张,冲突只能通过判断是非来解决。事实上,有一种法宝——“调解”,它不仅能迅速解决劳资纠纷,还能主动防止劳资矛盾激化。本期邀请到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黄家平、朱春兰、朱怡婷分享他们在仲裁和调解方面的故事。

闵行三位仲裁员谈调解:是化解劳动争议的法宝

“背对背”调解让双方握手言和

随着劳动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仲裁委员会解决劳资冲突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无论是仲裁庭前的“面对面”调解还是庭审后的“背对背”调解,都可以加快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速度,迅速解决劳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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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一个即将退休的员工,曾经要求我们进行仲裁,包括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高温费。庭审前,老李的爱人申请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庭审。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加班工资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时的一些事实争论不休,甚至出现了不和谐的一幕。公司老板和老李夫妇都很兴奋。在多次警告无效后,我们不得不宣布休庭十分钟,以便老李和他的老板能够冷静下来,继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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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后的调解中,我了解到老李的爱人曾在本单位工作,受到了老李一样的不公平待遇,但她的仲裁请求因已退休而未被接受。在那之后,我感动于情感,理解于理智,并不断清理双方。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向老李及其爱人支付了总计2万元,仲裁委员会在老李与单位之间发出了调解书,老李的爱人与单位签订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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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有一次,我们收到一位在物业公司工作的工人的申请,声称公司很多年的工资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出现了工资不按时发放的现象。庭审期间,物业公司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仲裁。由于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对其他事项没有异议,所以对付款方式只有不同意见。因此,审判结束后,我们对双方进行了“背靠背”调解。首先,我找了一个公司委托的律师谈话。经过一番交流,律师表示,公司的工资确实低于最低工资,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他提议与公司沟通并计算差额,并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明确的调解方案。我们还及时向工人传达了雇主的调解意图,安抚了工人。第二天下午,我们接到了这个律师的电话,他给出了一个调解方案,并承诺在一周内支付给工人。经过我们的解释,劳动者欣然接受了调解计划。审判后第三天,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签署了调解文件。一周后,这名劳动者打电话来说,他已经收到了调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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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这两起和平案件,“背靠背”调解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要把握政策法规之外,还要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多调解少裁决,这样才能顺利解决劳动争议。

在24小时内成功“解决”集体劳动争议

过去,有大量的人卷入集体劳动争议。他们一旦进入劳动仲裁,就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往往无法在事后的法庭调解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大多数案件最终都进入了法庭。现在,劳动仲裁已经开始实行审前调解,使更多的集体争议案件能够更快地得到解决,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我们曾经接到一起涉及30多名工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他们都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几个月而申请仲裁。由于只涉及部分拖欠的工资,双方的纠纷似乎并不复杂。因此,在接到这些案件后,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帮助双方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以便尽快解决纠纷。在庭审当天,有30多名员工参加了庭审,公司还任命了总公司人事总监参加庭审。在正式听证会之前,我们询问双方是否可以接受调解,双方都表示愿意。人事总监告诉我们,由于公司管理不善,员工的工资不能正常发放,但在不久的将来会记录一笔货款,然后支付所有工人的工资。与此同时,他还制作了一份电子考勤记录,称这些员工通常会缺勤超过十天,因此他们的工资不会全额支付。我把考勤单给了工人,但是所有的工人都说他们从来没有缺席过。双方各持己见,各持己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根据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反驳公司的考勤记录,那么我们只能接受公司的证据。但是总的来说,不可能所有的工人都同时缺席。还有其他可能吗?我决定直接打电话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沟通。在电话中,我们提出了问题,并提醒他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面对可能的法律处罚,他承认出勤记录是假的,并表示将配合仲裁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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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一个接一个的调解下,双方逐渐签署了调解文件,只留下最后一名工人贾某。原来,公司已经向贾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贾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贾表示无法理解,因此要求公司赔偿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违法解除赔偿。公司终止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我们立即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对方说公司经营不好,很难支付相当于双倍赔偿的赔偿。因此,我们也跟贾沟通了钱的数额。那时,天色已晚。贾和公司负责人看了我们一整天反复调解。最后,双方都让步并签署了调解书。迄今为止,已有30多名工人与该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多方联动解决加班工资基数争议

闵行三位仲裁员谈调解:是化解劳动争议的法宝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仅仅依靠仲裁员的努力有时很难成功调解。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各部门之间的联动预警机制变得更加重要。

几年前的春节期间,一家食品企业的一些员工就加班工资基数与企业发生了激烈的矛盾。这是地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早期警告。接到案件后,我们立即与劳动监察大队和区总工会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调查,我们发现,虽然企业在集体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了加班工资基数,但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偏低,影响了员工的合理工资收入。此外,员工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加班工资基数中应包括年终奖、独生子女补贴等临时和福利收入。

闵行三位仲裁员谈调解:是化解劳动争议的法宝

发现这种情况后,我们首先向雇主和员工双方的代表解释了法律规定,并根据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从员工可以提前带回家过年的愿景出发,我们在雇主和员工之间进行了背靠背的沟通,最终企业向员工支付了合理的加班工资,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成功解决了一起群体劳动争议。

闵行三位仲裁员谈调解:是化解劳动争议的法宝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从当事人的申请开始,最后是发布调解或裁决。然而,在我们看来,要圆满处理劳资纠纷,仍然需要大量的事前和事后“工作”。比如案件审理后,我们的仲裁员主动承担“额外”工作,依靠工会的第一时间预警和劳动监察提前做好工作,做到真正为当事人着想,避免矛盾激化,及时将劳动争议扼杀在萌芽状态。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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