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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宝山区介绍,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一系列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执法手段,如“按日处罚”、“限制生产、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宝山区充分利用新手段,对非法排污“零容忍”,保持高压,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法,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需要最强有力的执法。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国新一行赴宝山区环保局调查环境案件执法情况。在调查中,宝山区环保局史春局长首先介绍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去年底中央环境保护监察期间,宝山区的环境执法和实施情况;随后,双方重点就环境执法、责令停产等实施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研究;最后,针对疑难对抗性案件,双方达成共识:一是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社会资源解决执行难问题,使违法企业无法动弹,严格遵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司法公信力;第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信用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