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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杨浦区介绍,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8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上海市献血条例》颁布实施19周年。多年来,杨浦区的血液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各级献血单位精心组织,公民积极参与。首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人数逐年增加,无偿献血的固定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在重大国际活动的应急血液准备中发挥了保障作用;医疗单位从未使用过来源不明的血液制品,因此医疗用血更加科学合理,未发生月经传染病病例。十九年的成绩表明,杨浦区的血液管理在法制化轨道上不断健康发展。

转变献血观念 杨浦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在全国迎来国庆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摘要)和《上海市献血条例》(摘要)在此公布。同时,借助血液生理学知识,通过普法和科普的宣传教育,让公民了解血液法制管理的意义和必要性,在普及献血救死扶伤的基础上转变献血观念,树立“献血不妨碍健康,只需要一点勇气”的新理念,提高参与度

转变献血观念 杨浦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血液生理学知识

储存后,人体血液的上层是一种叫做血浆的无形成分,约占血液总量的55-60%。90-92%的血浆是水,其余是有机物质如蛋白质、葡萄糖、激素和维生素,以及无机物质如钠、钾、钙和磷。下层是一种叫血细胞的有形成分,占血液总量的40-45%,包括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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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的功能包括两个部分:血细胞和血浆功能。血浆有四种功能:运输、温度调节、防御、渗透压调节和酸碱平衡。红细胞主要运输氧气和二氧化碳,白细胞主要杀死细菌、抵抗炎症和参与体内免疫发育过程,而血小板主要参与止血和凝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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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成年人的全身血液约占其体重的7-8%,而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大约有4000-5000毫升的血液。大约80%的人体血液在血液循环中流动,剩下的20%储存在脾脏、肝脏和皮下组织中。脾脏是人体最大的“血库”,可以储存约500毫升的血液。当身体失血(如出血和献血)时,“血库”会立即补充到血液循环中,不会有缺血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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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造血器官是骨髓,骨髓中的多功能干细胞经过增殖、分化和成熟,成为在血管中流动的各种血细胞。骨髓的造血速度很快。有些人做过实验。在压力下,骨髓向血液循环细胞的释放可以增加数倍。

人的血液分为四种类型:A、B、O和ab,在人群中约占3:3:3:1。血型是父母遗传的,而且终生不变。“O”型血不是“万能血”,在临床输血中属于同一类型。

Rh血型由红细胞上有无rh抗原决定,有D抗原的为rh阳性,无rh阴性。因此,除了A、B、O和ab,人的血型分为rh阳性和rh阴性。汉族人rh阴性的比例很小,仅占千分之三,属于稀有血型。

机采血液成分是健康公民通过血液分离机捐献一定成分血液的献血行为。目前,机采血液成分是指机采血小板。健康人的血小板数量丰富,捐献的血小板可在48小时内恢复到收获前的水平。因此,血小板捐献者可以每两周捐献一次,但一年不超过24次。符合献血条件,手臂血管明显,便于穿刺,就像献血一样,但是献血时间比较长,大约一个小时。在机采血小板的过程中,献血者的血液在经过严格消毒的密封管套中循环分离,每位献血者每次都使用一次性的新管套,不会造成交叉污染。

转变献血观念 杨浦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摘要)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18岁至55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地区的公民参加献血。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学生带头献血,为开创社会新风尚作出表率。

第十一条献血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血浆采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需求,国家提倡和引导择期手术患者储存自己的血液,动员家庭、亲友、单位和社会互助献血。

上海市献血条例(摘要)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自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18至55岁(以下简称学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公民(包括农民工)参加献血,确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参加献血,确保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

第十四条本市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学生带头献血,为开创社会新风尚树立榜样。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互助和社会互助制度。

本市献血的公民(以下简称本市献血者)有权优先用血。

第三十六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三年超过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学和临床血液新技术研究和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转变献血观念 杨浦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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