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40字,读完约3分钟
近日,洋浦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日常贷款”诈骗案。在本案中,受害人最初借了50万元,但被犯罪团伙“击溃”,最终形成了100万元的债务凭证,并被控上了法庭...
借50万元被打得很惨
2016年8月,受害人前往一家投资管理公司,找到被告沈、魏,要求借款50万元。沈某、牟伟同意贷款50万元,但要求受害人陈某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据。他们与牟伟和孙谋一起向受害者保证,只要他们按时偿还贷款,他们就不会收取更多的钱,所以受害者决定借钱。
8月22日,申从其银行账户中转账100万元至魏的银行账户。牟伟陪同受害人到中国农业银行昆明路支行,先从牟伟的银行账户中转账50万元到受害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然后让受害人当场取款并返还给牟伟。根据合同,受害人写道,他已从贷款人牟伟处收到一张借条和100万元人民币的收据,并同意在同年9月21日前归还。牟伟又将50万元人民币转入受害者的工行账户。
贷款期限到期后,受害人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出乎意料的是,承诺不再收取更多款项的被告却向法院提起了反对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虚假高负债的“日常贷款”团伙被判刑
牟伟状告法院,理由是受害人向其借款100万元,仅归还13万元,要求返还本金87万元并支付利息。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受害人实际借款金额为50万元,而非100万元,不能支持多名被告的虚假主张。
2018年4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4日,沈和魏被警方逮捕并绳之以法。孙得知他的同伙被逮捕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事发后,原民间借贷民事案件进入再审,魏向法院申请撤诉。
经审理,杨浦法院发现,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受害人签订“贷款”协议,通过夸大贷款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通过诉讼手段骗取受害人财产。金额非常大,他们所有的行为都构成了欺诈,所以三名被告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院认定此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沈提供了资金,并直接向受害者提出将贷款金额增加一倍,以发行借方票据,从而夸大贷款金额。魏积极参与诈骗,制造虚假资金流向,并以虚假高额贷款提起诉讼。他们两人都积极实施了重点欺诈,并且都应该是主犯并对整个案件负责;孙是共同犯罪的共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依法从轻处罚;沈在法庭上承认了指控的事实,他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三名被告已经开始犯罪,但他们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这是一种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与既遂相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首先判处沈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魏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万元;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