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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虹口区法院对4名被告人隐瞒烟花爆竹为普通商品出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高、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收缴的烟花爆竹被依法没收。
描述:虹口区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一审判决。照片由虹口法院提供
经审理发现,2017年5月,被告岩某与也门买方达成买卖5个集装箱烟花爆竹的合同,然后委托制造商生产,但未按照烟花爆竹出口标准包装。同年5月和6月,严与案外人合谋安排上述烟花爆竹的报关、运输和出口。经过蔡的介绍,外人联系了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张联系了一家报关公司的总经理高。蔡负责用普通货车将烟花爆竹从湖南省浏阳市运往浙江省嵊州市。张负责烟花爆竹的货运代理业务,高负责烟花爆竹的报关工作。
去年6月22日,在上海一家集装箱码头公司的普通货场,现场发现了5箱烟花爆竹,共查获6087箱26种烟花爆竹。经鉴定,烟花及爆竹中烟火成分及黑火药的总量分别约为70093公斤及5391公斤。
虹口法院审查了证据和指控的犯罪性质,一些被告的到来和他们的作用。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张某、高某、蔡某伙同他人,在普通货物运输、堆放、报关过程中,藏匿大量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均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虹口区检察院指控严某、张某、高某、蔡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案子是一起共同犯罪。被告人阎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高、蔡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供述和悔过态度,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