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31字,读完约3分钟
女儿因病去世后,婆婆王阿坡起诉女婿继承遗产。她不想。除了女儿的那份产权,王阿坡还要求继承女婿李明从父亲那里继承的部分遗产,这让女婿很生气。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
王阿波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她的女儿沈华和她的丈夫李明婚后从未有过孩子。2016年9月,王阿朴租住的公房被拆迁,拆迁房屋被分配到彩虹湾。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为王阿坡占45%,申华占55%。
2018年10月,沈华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她的丈夫李明60岁了。她一个人住,腿脚不方便。她每天走路都需要拐杖。不料,他妻子沈华的葬礼刚刚结束,王奶奶立即上法庭起诉继承沈华的遗产。王阿波的诉讼让李明非常生气。沈华刚刚下葬,婆婆来分她的财产。更让李明吃惊的是,除了搬迁后的房子,王阿坡还要以李明自己的名义继承80万英镑的押金,这是李明父亲留下的遗产。
庭审过程中,李明认为这笔钱与沈华无关,王阿波不讲道理。王Apo的律师认为,李明在与沈华存在关系期间收到的款项应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属于沈华的财产,因此王Apo有权获得沈华在拆迁房屋中的一半份额和定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拆迁房屋中虽然没有李明的名字,但该房屋是沈华与李明婚后拆迁所得,应属于沈华与李明的共同财产。因此,其中一半是沈华的遗产,由原告王阿坡和被告李明继承。至于李明从父亲那里继承的80万元遗产,由于李明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他继承的遗产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40万元的一半是沈华的遗产。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王Apo的请求,王Apo继承了沈华在拆迁房屋中的四分之一份额,而王Apo可以以李明的名义继承四分之一的定金。
法官声明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配偶一方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属于配偶双方。除非遗嘱中另有规定,否则财产由配偶一方继承,不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本案中,由于李明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李明继承的遗产应属于其夫妻与沈华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40万元自然成为沈华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因为沈华和李明没有孩子,所以沈华的继承人是她的母亲王阿波和她的丈夫李明。在正常情况下,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因此法院最终裁定沈华名下一半的房地产份额属于李明,四分之一由李明继承,四分之一由王阿坡继承;在李明的80万存款中,40万应是沈华的遗产,王Apo可以继承20万元,李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王Apo 20万元。
(以上字符都是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