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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所以妻子绝望地提出离婚。出乎意料的是,十多年后,妻子突然上了法庭,因为她的丈夫没有债务,也没有偿还。原告王女士以贷款发生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的妻子秦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法院拒绝支持原告关于其妻子秦女士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
王女士说,从2003年到2014年,她前后借给王女士的前夫万先生25万元。万先生也出具了“借项”来证实这一事实,并承诺在2015年1月底之前归还一次。但万先生只退了5万元,然后就不再还了。王女士再三要求没有结果,所以她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
出乎意料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万先生突然变得无中生有,导致法院支持王女士的主张,但该主张始终未能落实。王女士既焦虑又愤怒。她突然想到贷款14.9万元是万先生与妻子秦女士存在夫妻关系期间发生的。王女士向虹口法院起诉秦女士,要求秦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期间,王女士认为万先生骗了她的钱,补贴了她原来的对手秦女士。秦女士说,从2001年开始,万先生就离开了自己,和王女士住在一起,所以王女士自愿给万先生钱与她无关。同时,秦女士还提供了法院2003年的离婚判决书,用以证明在她提起离婚诉讼前两年双方并未同居,她不知道万先生向王女士借钱。
法院依法确认,贷款发生时万先生已经离家。虽然秦女士和万先生有夫妻之名,但他们并没有住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最新解释》,借款并非用于万先生和秦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王女士关于借款是万先生和秦女士共同债务的主张显然是没有根据的。因此,虹口法院依法不支持王女士的主张。
法官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产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以及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如果是夫妻共同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项通知单,或让未签署方事后予以认可(如在借项通知单上补充签名,并通过短信、微信和电子邮件确认),以有效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字符都是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