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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后,与公民权利和打击犯罪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修订。
中国将修改刑事诉讼法
不得强迫被告的近亲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将在15年后全面修订。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嫌疑人。
15年后,与公民权利和打击犯罪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修订。
昨天上午,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郎升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99条,目的是将刑事诉讼法从225条增加到285条。有许多修正案,增加和修改占现有条款总数的近一半。大规模的修订逐渐把法律从粗心大意变成了严格。
郎升建议,考虑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围较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再进一步修改。
被捕后24小时内,他们将被送往拘留中心拘留。
询问过程必须与音频和视频记录同步。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澄清了调查材料的证据地位。通过技术调查和秘密调查获得的材料可以用作证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广泛补充和修订了关于证据的规定,增加了新的证据形式,如电子证据。在鉴定和调查笔录的问题上,通过技术调查和秘密调查获得的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已经在本次修订中得到认可。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定罪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的证明标准。修订草案详细规定了这一标准,证据是可靠和充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定罪和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用于结案的证据已通过法律程序得到核实。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排除了对事实的合理怀疑。
草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则,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以补充“严格禁止酷刑”的原有规则。该法还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在外。
鉴于酷刑实际上经常发生在嫌疑人被送往拘留中心之前,草案规定被拘留和逮捕的人应在拘留和逮捕后立即被送往拘留中心拘留,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对其进行讯问。草案还为审讯提供了一个同步音频和视频记录系统。
针对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被侦查机关拒绝的问题,如侦查取证难、查阅档案难等,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律师“持三证”。该草案规定,如果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拘留中心应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不受监控。
腐败分子和恐怖分子潜逃了
非法收入也可以在没有定罪的情况下追回。
「有了这些有关追讨非法收入的条文,我们便有理由向海外追讨财产,并向其他国家寻求司法协助。」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一个特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案件中非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经一年通缉仍不能移送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非法所得和其他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没收其非法所得。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从腐败和恐怖主义犯罪中获得的巨额财产在嫌疑人逃跑或死亡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追回。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的收益,收回这些财产必须经过刑事诉讼。然而,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跑或死亡而无法到达案件现场时,就无法启动法律程序,从而无法长期追回罪犯的财产。
非定罪财产没收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可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漏审案件、追缴犯罪所得的问题。「有了这些有关追讨非法收入的条文,我们便有理由向海外追讨财产,并向其他国家寻求司法协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说。
增加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
证人因逃避出庭可被拘留10天。
除被告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外,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特别条款,并设计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以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倾向于考虑人情,不愿意得罪人。人们没有意识到出庭作证是一项公民义务。”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被告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外,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证人无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以拘留十日以下。
专家指出,立法者设计了一个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但考虑到强迫配偶、父母和子女出庭指证被告不利于维持家庭关系。服刑期满后,罪犯仍须返回其家庭,从而为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被强迫出庭提供了一个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在法庭上指证被告,他们也可以这样做。这里的重点不是被迫出庭。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的父亲将犯罪的儿子交给公安机关的“灭亲灭义”行为没有什么关系。
最高法律审查死刑案件
应审问被告,并听取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死刑案件时,应就是否批准死刑做出裁决。
作为避免不公正和误判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为了进一步贯彻“少杀慎杀”原则,进一步确保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决定是否批准死刑。如果死刑不被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通过提审改判。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浩同意这些修改。他认为,从立法规定来看,死刑复核程序在过去并没有成为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具有某种行政色彩,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了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增加此类条款是绝对必要的。
同时,草案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有关专家指出,修改后的法律从更高的立法层面确认了“讯问被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表明立法者已经充分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
为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错再错”,草案还增加了“特别程序”的新内容,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