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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新的规定,强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应披露或传播可能推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和信息。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避免向不知情的人员透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规定:不得发布或传播未成年人信息

《条例》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最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规定:不得发布或传播未成年人信息

根据规定,有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省、地、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关。暂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专门的案件处理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处理。

《条例》要求人民检察院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进行救助。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范围。

它规定设立一个特别的部分来管理有条件的不起诉。它还规定了有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听取意见的程序、具体案件的审理、有条件不起诉的宣告和宣布、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审查、被害人的上诉程序、考验期和审查起诉期的计算方法、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应当遵守的规定和附带义务, 对有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协助、教育、调查方式,以及撤销有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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